国家预防腐败机构该什么样
    2007-06-04    本报记者:曾亮亮 实习生:王月金 常丽敏    来源:经济参考报

  编者按:5月28日,国家食品药品监管局原局长郑筱萸一审被判处死刑,让加强反腐机构的建设再次成为人们的关注点。
  如何从制度上防止郑筱萸类的腐败大案要案发生?中央纪委副书记夏赞忠明确指出,“我们正积极组建国家预防腐败机构”。
  如果建立反腐机构该如何运作?对反腐工作能起到哪些作用?来自不同专家的看法值得参考。

“反腐工作不能是应急救火式的”

  记者:最近,胡锦涛总书记明确要求把解决群众反映的突出问题作为反腐倡廉的重点。温家宝总理也多次强调,“去民之患,如除腹心之疾”。并提出反腐倡廉关键在建立制度,国务院各部门要带头。这是不是说明腐败已是影响“国家机器”运转的一大顽疾?

  莫纪宏(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研究员):近段时间,中央查处了许多大案要案,一方面说明中央高度重视反腐败,并采取了积极的反腐行动。另一方面也说明反腐败形势严峻,许多党内一把手贪污腐败到了很严重的地步才被查处。
  吴丕(北京大学政府管理学院副教授):实际上,各地官员对反腐败并不热衷,有些官员还从腐败中渔利,较多地方干部嘴上谈得多,可是没有具体反腐倡廉行动。而且我们的法制程序也不健全,许多向有关部门投诉的人受到打击报复。这归根到底是地方党政一把手的权力太大,没有制约因素,中央又没有精力去监督地方政府。
  李程伟(中国政法大学政治与公共管理学院副院长):一般说来,社会转型期也是腐败的高发期。从现实情况看,我认为腐败问题很严重,腐败的花样层出不穷,前“腐”后“继”的现象越来越多,形势十分严峻。反腐力度不能只从数量上观测,更要从质量上评定。如果反腐败是真实有效的,那么经过一定的时段,发案的数字会相应减少,而公众的满意程度会相应提高。但对于目前的反腐败工作,我们显然还不能下这一断语。面对严峻的腐败形势,现行的防治工作更像是应急救火式的,防不胜防,疲不堪言。在我们这样一个人口众多和地域辽阔的转型国家,公共权力的行使量大面广,仅仅依靠几个专门机构是难以根治腐败的,必须树立系统网络的思维,构建防腐反腐的全民工程,动员和依靠全社会的力量,给腐败防治工作以强大的后盾和基础支撑。

“应着力全时空腐败防治的格局”

  记者:自2006年以来,中央查处了刘志华、陈良宇、邱晓华、郑筱萸等腐败大案要案,出于警示后人和在体制上的防范,中央提出建立专职预防腐败机构意义何在?

  莫纪宏:腐败是个人的问题,在任何国家都存在,建立专职反腐机构是外部的因素,只能从一定的程度上增加腐败的阻力,而不能从根本上消除腐败。腐败的消除主要在于从思想上改造官员,在于官员个人的修养。
  吴丕:没听说过专职反腐败机构,中纪委、最高法院、最高检察院就是专门反腐败的机构。如果把反腐败机构独立出来是不现实的,脱离中国的国情。
  李程伟:可以设,但必须遵循正确的思维准则来定位职能、理顺关系和建构机制。防治腐败应当坚持系统网络的思维,而不是哪里出了问题就在哪里成立机构来应对,这种机构实体思维的缺陷和弱点是十分明显的。我认为,防治腐败的正确思路应当是三个方面:一是要坚持“权力分设,互相制约”的大方向;二是在此前提下全力构建防治腐败的“全民工程”,例如积极培育公民社会并使其充分发挥作用,坚持不懈地扩大透明度和公开性,使全社会都能参与对权力运行的监督等等;三是着力构建全时空的防治腐败工作格局。具体地说就是在时间上要使事前预防、事中监督和事后惩处各个环节有机衔接、环环相扣,不能出现断档和缺失;在空间方面,就是不能出现权力监督上的遗漏和空白点。预防腐败局的设立,可以加强预防环节的各项工作,协助推进各方面和各领域的反腐败,这对构建全时空的腐败防治格局是有积极作用和现实意义的。但前提必须是把它放在以上所说的三条大的思路下来进行设计。

“专职预防腐败机构应相对独立”

  记者:都说香港的廉政公署的反腐工作非常有效,将组建的国家预防腐败机构应学习哪些做法,更好地运作呢?

  莫纪宏:香港的廉政公署比较独立,办案时阻力小一些,效果大一些,是全世界反腐败最好的机构。国内将组建的专职反腐败机构也应相对独立,但也得按照现行的国家法律执行和操作。过去我们采取的是消极的反腐败方法,某些官员贪污腐败暴露了才采取查处打压的方式。应当在官员腐败之前就对其进行积极的制度疏导,让官员从思想上加强对腐败的认识,让其认识到自己所承担的责任,这样腐败问题就会减少。
  吴丕:香港的廉政公署相对独立,作用也非常全面。美国的三权分立,行政、立法、司法独立,相对制约平衡,因此反腐败比较透明,还有舆论上也放开,有利于监督政府的腐败行为。估计专职设预防腐败机构作用不会太明显。因为,从理论上讲,全国的人大有很大的权力,但实际权力并不是很大。如果能够加强人大的权力,才能赋予司法机构更多的权力,才能从根本上保证反腐败有效实施。可以说,制度的不健全在一定的程度上纵容了官员的腐败。
  李程伟:我认为理顺和其他相关机构之间的关系,合理地进行职能定位,科学地建构运行机制是非常重要的。如果做不到这一点,就极有可能导致新的机构重叠、职能交叉和相互扯皮,就会出现支付的成本增加了取得的效益反倒减少了的尴尬局面。预防腐败局的设立,可以在预防、宣传、教育、研究、决策、咨询及其协调等方面发挥应有的作用,要做的工作也有很多。例如它可以作为业务主管单位,促成有关反腐败研究学术团体的成立,组织协调相关的专家咨询活动,组织研究相关的法律法规,指导和协调反腐败宣传和教育工作,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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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特别行政区廉政公署

  香港特区廉政公署于1997年7月1日成立。根据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五十七条规定,廉政公署“独立工作,向行政长官负责”。到1998年,廉正公署有职员约1200名(其中36人为外籍人士)。廉政公署下设行政总部、执行处、防止贪污处和社区关系处。 
  廉政专员的职责是:调查一切贪污指控;审查政府及公共机构(或有需求的私营机构)的工作程序,减少贪污机会;引导市民认识贪污的害处,动员市民支持反贪工作。
  行政总部的职责是负责署内行政工作。执行处负责接受、审阅和调查贪污指控。执行处首长兼任副廉政专员,两位处长分别负责政府部门和私营机构的反贪调查,4名助理处长各自带领一个调查科按程序具体实施。防止贪污处的职责是审查各政府部门及公营机构的运作方式,找出可能导致贪污的漏洞,并建议改善。同时,向有需求的私营机构或个别人士提供协助,消除贪污隐患。防止贪污处由一名处长执掌,两名助理处长各负责一个审查科。社区关系处的职责是教育市民认识贪污的危害,提高市民对肃贪倡廉的认同与支持。社区关系处有处长一名,两名助理处长各负责一个社区关系科,廉署设在全香港的8间分区办事处归其领导。
  2004年,香港廉政公署推出“廉政频道”,通过纪实手法,向广大市民介绍香港反腐的历史、经验和现状,推行廉洁教育.“廉政频道”不少节目披露了贪污大案的内幕,情节引人入胜,收到了良好的教育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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