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广州市草拟了两个严格约束和规范行政机关和公务员行为的办法。依据这两个办法,当公务员被达到6次符合规定的八种有效投诉后,即可予以辞退。并且,对投诉举证责任,也做出明确规定:除了对工作作风、服务态度方面的投诉,由投诉人负举证责任外,对具体行政行为方面提出的投诉,均由被投诉的行政机关或具体公务员负担举证责任。(《新快报》)
此举针对机关病,看起来严厉得很,如果真能严格实施,应该能将公务员“官本位”的“牛”心态摆正一下。老百姓当然高兴。但我们在报道中看到,“对工作作风、服务态度方面的投诉,由投诉人负举证责任”,也就是说谁投诉谁举证。市民去机关办事如何举证其实是个难题。因此由投诉人举证的投诉如何认定“有效”,怎么看都像是“无效”的注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