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12日,商务部最终裁定,原产于韩国和泰国的进口精对苯二甲酸存在倾销,中国精对苯二甲酸产业遭受了实质损害,同时倾销和实质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并决定自2010年8月12日起对精对苯二甲酸征收反倾销税,反倾销税征收范围为2%至20.1%,实施期限为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