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洁发展机制(CDM)是在联合国应对全球气候变化框架协议《京都议定书》的基础上建立的一个国际合作机制,为发展中国家的节能减排项目提供了融资渠道,促使先进的节能减排技术在发展中国家得到应用。在清洁发展机制中,获得授权的指定经营实体(DOE)——认证机构承担着CDM项目的审定、核查职责。2008年10月,中国质量认证中心(CQC)获得了联合国碳交易机构“芝加哥气候交易所/ChicagoClimateExchange(CCX)”授权CDM项目的审定、核查资格,目前,CQC是我国唯一获得CCX授权的专业机构。 CDM基本原理的核心是允许《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附件1中的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开展节能减排合作,由发达国家提供资金和技术的方式在发展中国家实施温室气体减排项目。由此换取项目所产生的部分或全部减排额度,作为其履行减排义务的组成部分,这个额度在清洁发展机制中被定义为“经核证的减排额度(CERs)”。简单地说就是:发展中国家经过授权认证机构(如:CQC)审定、核查符合CDM的项目,“CERs”——节能减排量可以折算为二氧化碳、甲烷等六种温室气体的当量,通过联合国碳交易机构或芝加哥气候交易所卖给发达国家,这些国家买到CERs后可以完成《京都议定书》要求的减排目标,且付出的成本较低,而发展中国家实施的这类项目则可以获得额外的资金(效益)补偿或先进的环保技术,从而促进可持续发展。因此,CDM是一种可以实现“双赢”并从总体上降低减排成本的机制。目前可以提供抵消额度的CDM项目涉及以下领域:能源效率和燃料替代;可再生能源包括:风电、水电、可再生燃料发电和太阳能利用等;农业甲烷回收;垃圾场甲烷回收;农、牧业用地碳回收;林业;煤矿甲烷回收以及臭氧消除物质分解等。 据目前掌握的情况,武汉、广东等省上述几个领域相关的企业有近千家,每年新增和在建项目也有上百家,如果相关企业及时申报CDM审核,经核证的减排额度——节能减排量折算为二氧化碳、甲烷等六种温室气体的当量,通过联合国碳交易机构得到额外经济补偿,初步估计可达上百亿美元。截至2008年12月30日,国家发改委“中国清洁发展机制网”上公布的CDM批准项目,全国共有1797个,已经全部审核完成并在联合国碳交易机构得到额外经济补偿的企业,全国有150家左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