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民:尊重法院判决是政府机关的责任
    2010-07-22    作者:记者 韩丹/整理    来源:经济参考报

    7月19日本报题为《“民告官”赢了矿权官司却被告知赢也没用陕国土厅否了法院判决》的报道引发广泛关注,有媒体就此发表了评论,而在网络论坛上,网友的讨论也十分热烈。

  权不能大于法

  文章指出,这起原本简单明了、是非分明的矿权纠纷案,经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至今仍得不到执行,致使价值数亿元的集体财产归于个人名下。面对生效的判决,省国土资源厅竟自行召开“判决”性质的协调会,以会议决定否定生效的法院判决。
  新华网友“食话实说”说,这起让人见怪不怪的案件,凸显出来的就是,一些官员“权大于法”的观念根深蒂固。细读这起案件,公众至少会对以下问题进行思考。
  首先要思考的是,在众目睽睽之下,公然挑战法律到了何等肆无忌惮的程度。在一些官员的脑子里,“权大于法”的观念一直根深蒂固。国土厅否决法院判决,并非一些地方和部门的“偶然”犯错。这种最悍然、最离谱的方式也是最频繁发生的。民众依赖法律,与官方打赢了官司,而官方凭借手中权力,让官司“不兑现”。总之,当务之急要考虑的是,该怎样去遏制少数权力蔑视法律、持续膨胀的冲动。无论如何,也不能容忍“权大于法”这种现象。

  “一纸空文”

  新华网友在博客中说道,让我们来猜测一下陕西国土厅败诉后否决法院判决的原因:
  首先、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行政诉讼案的“判决”不想动真格。因为是“民告官”案,法院在对弱势“民”讲话可能会咄咄逼人,而对强大的“官”讲话可能相对显得唯唯诺诺。如果法院是认真履行法律,那么除了判决国土厅纠正违法行政行为外,还要追究行政单位领导的法律责任。
  二、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行政诉讼案的“判决”可能都是判而不决,纵容了行政单位。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行政诉讼案的“判决”中大多数可能采取协商的办法解决,如果协商不成,可能就会成了判而不决的结果。无法知道有多少行政诉讼案是判而不决的,但是,省国土厅召开“判决”性质的协调会,以会议决定否定生效的法院判决,至少说明判而不决的结果,会让法院的判决失去尊严,成为一纸空文,今后可能会出现更多的更“牛”的行政单位。

  一波三折的症结

  有媒体评论认为,这个案件之所以一波三折,症结在于政府部门维护矿方的非法利益,罔顾村民的正当权利,公然蔑视司法权威,自认为比法院还要“权威”。行政机关不仅污辱了司法权威,更损害了政府的公信力。除了非法既得利益当事人,谁都是本案的输家。
  法院判决现在的采矿权的授予是违法的,那么权利就应恢复到被侵害之前的状态——煤矿归村民集体所有。依我国的宪法制度,颁发采矿证是政府的国土管理部门的职权,法院本身是司法机关,不能直接颁发行政许可证。法院先判目前的行政许可违法,又责令省国土厅做出具体行为,那就意味着,省国土厅必须撤销之前的违法决定,再将采矿权恢复给村民集体,而不能不作为,更不能维持现有违法状态。这是严肃的判决书,行政机关无权改变,更无权凌驾于法律之上。
  现在陕西省国土厅唯一应做的是执行判决,并追究当时李钊私刻公章骗取许可证的责任。这才算得上是亡羊补牢——弥补违法行为对村民的伤害,尽到依法行政的本职。

  相关稿件
· 国土厅否决法院判决事件应“深挖” 2010-07-20
· 陕国土厅否了法院判决 2010-07-19
· "民告官"赢也没用 陕国土厅否了法院判决 2010-07-19
· 陕国土厅否了法院判决 2010-07-19
· WTO判决欧洲国家补贴空客不合法 2010-07-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