介入深圳民企纠纷 汩罗警方遭质疑
    2010-07-15    作者:郎婧婧    来源:经济参考网

    我国《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刑事案件由犯罪地人民法院管辖”,最高法关于执行《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又规定:“犯罪地是指犯罪行为发生地。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财产犯罪,犯罪地包括犯罪行为发生地和犯罪分子实际取得财产的犯罪结果发生地”。6月22日,湖南省汩罗市法院开庭审理的一起发生在深圳的“假冒注册商标”案件。奇怪的是,汩罗既不是犯罪行为发生地,也不是犯罪结果发生地,那么,当地公检法机关为何要介入两家深圳企业的经济纠纷呢?

    不远千里强行办案

    其实,深圳市驰安汽车用品有限公司与深圳市三九精细化工有限公司之间的经济纠纷非常简单。2005年10月1日,驰安公司同三九公司签订书面委托加工协议,由三九公司提供配方、商标,由驰安公司垫资生产车蜡产品。由于驰安公司的生产设备先进,产品质量精良,给三九品牌车蜡带来良好商誉,于是,双方形成了由三九公司随时下达订单,由驰安公司在不收取预付货款的情况下,自行垫资采购原材料、组织生产,供货给三九公司后,再由三九公司结算付款的商务惯例。
    但是,2008年上半年,三九公司进行资产重组,改制为民营股份制企业,新的个人股东不愿承担此前拖欠驰安公司的债务,同时,由于驰安公司显然已成为三九公司车蜡产品的潜在竞争对手,于是,三九公司不顾双方约定俗成的商务惯例和长期拖欠驰安公司债务的情况,在相当长的时间内,既不下达订单,也不预先告知终结合作关系的意图,对拖欠驰安公司的债务不清结,造成驰安公司不但债权不能实现,还积压了大量专门为三九公司定向采购的如石蜡、化工溶剂、包装材料等,大量资金被占用无法回笼。在驰安公司的一再催告下,三九公司才表示不再向驰安公司订货。
    在此情况下,驰安公司总经理刘祥海向董事长曹凌云请示,曹指示刘就原材料积压等问题同三九公司协商。据刘祥海在预审中陈述和提交法庭的书面证词,三九公司主管生产的负责人告诉驰安公司“你们看着办吧”。为了不使积压的原材料成为废物,驰安公司决定将其加工成三九公司品牌产品。但是,加工完成后三九公司拒不接收,驰安公司被迫自行销售以挽回损失。
    驰安公司的这种做法是确有法律根据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法通则》实施中若干问题的《意见》的规定:“债权人因合同关系占有债务人财物的,如果债务人到期不履行义务,债权人可以将相应的财物留置。经催告,债务人在合理期限内仍不履行义务,债权人依法将留置的财物以合理的价格变卖,并以变卖财物的价款优先受偿的,应予保护”。
    然而,欠债不还的三九公司在得知情况后,趁机向深圳公安机关举报驰安公司涉嫌“假冒注册商标”,深圳公安机关认为三九公司陈述的案情属于经济合同纠纷而拒绝受理,并建议其按照民事诉讼程序处理。但是,湖南省岳阳地区汨罗市公安局根据三九公司的举报,对驰安公司以涉嫌假冒注册商标案由立案。
    2008年12月20日,驰安公司总经理刘祥海被刑事拘留。在刘祥海家属向汩罗公安局缴纳了100万元没有说明任何理由的款项后,刘被取保候审。
    2009年8月13日,驰安公司一行到北京市公安部反映汨罗公安在没有管辖权的情况下插手深圳债权债务纠纷的事实,公安部作出明示,该案不属于刑事案件,即使属于刑事案件也不归汨罗公安局管辖。
    尽管如此,2009年10月31日,汨罗公安局对驰安公司董事长曹凌云予以刑拘,并建议驰安公司放弃对三九公司的债权要求,适当补偿三九公司的“经济损失”。同时,索要一笔巨款为释放曹凌云的条件,根据辩护人掌握的大量的汩罗公安索取巨额款项的录音及手机短信,其中包括汨罗公安局纪检人员承认三九公司向汨罗公安局给付100万元的录音。

    律师质疑“越权”动机

    6月22日,汨罗市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汨罗市检察院诉驰安公司及法定代表人曹凌云涉嫌假冒注册商标一案。该案开庭前,曹凌云的律师向法庭提交了要求刘祥海出庭及调取部分汩罗公安局办案人员个人银行卡的对账单并予以公示的请求,同时还提交了一份包括有十几份录音材料及短信记录的办案人员向家属索款的光盘资料。
    驰安公司的辩护律师指出,本案无论是三九公司还是驰安公司,其注册地、生产经营场所、商标注册地,以及所涉及的合同签订地、合同履行地等等,均在深圳。汩罗公安局完全没有管辖权。按照汩罗公安局的说法,驰安公司的货物有一小部分销到汨罗地区,该车蜡制品被一厂家用来做制作铁路水泥护栏的钢模脱模剂的替代品,造成了质量事故。据厂家声称,以前使用车蜡作为脱模剂的替代品,可以生产出70多根水泥桩柱,而用了驰安公司生产的三九品牌车蜡作为替代品,仅生产出了40多根。
    “难道这就是证明驰安公司的产品造成了重大质量事故的证据吗?业内公认的常识的是,产品质量越好越不能挪作他用,这恰恰证明驰安公司的产品质量的精良。”
    律师同时指出,出现质量事故只有质量事故发生地的公安部门以涉嫌生产销售假冒伪劣产品罪为立案理由,汩罗公安以假冒注册商标罪为由立案,更加没有管辖权。本案早在刑事侦查阶段,公安部对此就有明示,汨罗公安局对此案没有管辖权。但是,汩罗公安局,却以没有证据证实的所谓生产销售假冒伪劣产品罪的案由作为依据,却以假冒注册商标罪名来强制管辖该案。辩护人指出:这种不伦不类的貌合神离的做法,暴露了汨罗公安局立案的理由不够理直气壮。
    公诉人在庭审中承认,此案“主要犯罪地在深圳”,但又辩称:“由于深圳公安局不管,所以汨罗公安局可以管辖”。辩护律师当场反驳,我国法律有明文规定,如果公安局对犯罪行为不作为,依照法律规定,举报人可以向当地检察院申诉,也可以由当事人提起行政不作为的诉讼。无管辖权的执法机关发现犯罪证据后,应当依法将案件向有管辖权的执法机关移送。没有任何法律规定在当地公安局对于犯罪行为不作为的情况下,其他地域的公安局可以越权管辖。
    纵观全部案卷后,曹凌云的律师发现,在关押期长达8个月之久的时间中,汨罗公安局对曹凌云的讯问笔录只有4次,每次内容都比较简短。曹凌云当庭陈述,汨罗公安确实不厌其烦的多次找其谈话,每次均以曹凌云可能被判重刑为由施加精神压力,并鼓励他用公安人员的手机同家人通话,动员家属花钱赎人。
    辩护律师当庭表示:“根本没有发生过所谓假冒注册商标事件,事实上,驰安公司“擅自生产”的固蜡从配方到商标都是真实的,并非假冒。驰安公司的确使用了三九公司的配方和商标,但我国刑法中并没有“非法使用商标罪”。
    律师再次重申,由于三九公司同驰安公司存在着长期的合同关系,三九公司在不清理债权债务情况下单方终止合同,并不属于法定的免除债务责任的理由,驰安公司为维护自己的权利迫不得已将为三九公司采购的专用原材料加工为产品自行销售,是为了最大限度挽回由于三九公司的责任所造成的损失,其行为是否得当、是否确有法律依据,是民事诉讼程序中认定的范畴。
    法律界人士一直强调,作为执法者,司法机关超越权限管辖自己无管辖权的案件,不仅严重侵犯了刑事诉讼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也为某些司法机关和司法人员徇私枉法创造了条件,同时还变相地浪费了司法资源,提高了诉讼成本,不利于社会的稳定,也背离了执法为公的宗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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