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遗嘱:是乌托邦还是尝蟹者
    2010-07-13    作者:原静 程屹    来源:经济参考报

   “网络遗嘱”网站,是一个乌托邦,还是第一个尝试吃螃蟹的先行者?
    关键是可行性和合法性的保证。资料照片

    2007年6月,侯耀文突发心肌梗塞,抢救无效后去世。因侯耀文生前未订立遗嘱或遗赠抚养协议,几年来,其身后的遗产分配一直未有定论,并引发侯家伯侄间的遗产大战。有评论道:“中国人讲究的是入土为安……这件事情告诫了那些名人、富人等要及早地立下遗嘱,免得给亲人留下难题。”对身后事的提早安排,在中国的传统文化里有些不够吉利,受人忌讳,不久前一家名为“网络遗嘱”的网站顺势而生,引发人们对新遗嘱方式的讨论。
  近日,一家名为“网络遗嘱”的网站在国内正式上线,称为付费用户提供遗嘱的网络托管、传递等服务,引来媒体不少关注。在地震、海啸、风灾、暴雨、飞机失事、交通事故等天灾人祸频频出现的情况下,早早准备一份遗嘱,显然是对家人、朋友更负责任的体现。但是,网络可以实现我们立遗嘱的意愿吗?

  网络遗嘱的海外参考版

  网站介绍说,美国的“遗物守护者”、“有点害怕”、“死亡开关”、“离别的愿望”,瑞典的“网络遗嘱”(MyWebwill)等网站是该网站的创意来源。但经了解,这些网站所处理的财产并非我们日常所说的遗产,而是网络信息和来源于网络的电子数据,如游戏账号、邮箱、网聊工具、博客等。这些“虚拟财产”在网络上的形成需要当事人的时间和精力,记载了当事人的个人资料和生活经历,如电子邮件或聊天记录,有的还具有交换价值可以出售给网友获益,如装备丰富、级数较高的游戏账号和网络游戏中形成的各种道具装备。这些电子数据的处理不仅关系当事人的亲友的情感寄托,也有处分、交换、变现的经济需要,因此网站作为这些电子数据、“虚拟财产”形成的平台和载体,当仁不让会成为最适合的载体,网站也因此会脱颖而出。
  但是,中国版“网络遗嘱”所处理的财产内容则不是上述“虚拟财产”,而是现实生活中的真实财产,是法律规定归个人所有的有形、有价值的有体物,因此,对网站的要求和对技术环节的要求都要远远超过美国、瑞典等国的网站,二者并不能简单类比。

  网络遗嘱的法律效力不可回避

  虽然网站对“网络遗嘱”是否具有法律效力的问题持回避态度,但因为遗嘱是法律上明确规定的单方法律行为,必须符合法定条件才具有法律效力,所以“网络遗嘱”从始至终都不能回避法律问题,而且必须在法律背景下来看待。
  遗嘱形式属于强行性法律规定的范围,只有符合《继承法》规定的形式才能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不能自己创设新的遗嘱形式。目前《继承法》规定的遗嘱形式只有自书遗嘱、代书遗嘱、录音遗嘱、口头遗嘱、公证遗嘱五种形式,所以“网络遗嘱”不能成为一类新的遗嘱形式。如果网络是遗嘱保存和传送载体,那么网络遗嘱只能是对前述五种形式遗嘱的保存和传送。
  从形式上看,如果“被网络”的遗嘱是当事人自己书写的遗嘱,则该份遗嘱仍然属于自书遗嘱,根据《继承法》的规定,形式要件上必须由被继承人亲自书写,必须本人签名,必须注明年、月、日,缺少任何一项都将导致遗嘱无效。如果“被网络”的是其他遗嘱,也必须符合《继承法》关于遗嘱形式的特别规定。

  网络遗嘱的真实性确认存在现实障碍

  根据网站介绍,目前其只接受客户以扫描形式上传的手书遗嘱,如何保证扫描件与原件的一致性是网站面临的第一个问题。
  首先,在网络环境双方互不见面的情况下,被扫描的文件是否为原件就难以被确认。其次,经过了扫描、上传,再下载、打印等多重操作程序之后,从网站上打印下来的文件是否还能与原件完全一致也值得怀疑。第三,继承开始后或者在关于遗嘱的诉讼程序中,首要问题也是遗嘱的真实性,而扫描件是对原件的复制,不能自证为真实,在诉讼程序中不能作为证据的原件,还是必须依托于手写的遗嘱,如果没有原稿,即使是扫描上去的电子数据也很难被法院认定为真实。
  另外,在网络非实名的状态下,遗嘱被冒名也是可能存在的问题。如何确认上传者就是被继承人本人、如何确认“被网络”的遗嘱是被继承人亲笔书写、如何确信文本没有遭到篡改,都存在现实的障碍。

  网络遗嘱发送的及时性问题

  与处理电子数据相关的“网络身后事”相比,对有体财产的继承在时间的急迫性要求要高得多,涉及到共有财产的分割、交易中的第三人,越早处理越易于减少和了结纠纷。
  但在网络环境下,网站如何知晓被继承人死亡,如何保证遗嘱及时到达继承人手中,都存在技术上的难题。如果网络遗嘱没有被及时发送,被继承人的财产已经依法定继承予以分割,或者有其他在先的遗嘱已经发生效力等,网络遗嘱不仅是没有起到作用,反而是给现实生活带来不必要的麻烦。

  网站的信用问题

  遗嘱面临的一个现实问题是被继承人提早安排自己,但真正的身后事何时到来,可能在几年、十几年、甚至几十年后,所以保管“遗嘱”的网站应当永远存在,才能保证其保管遗嘱的作用发挥出来。但是,商业活动的逐利是其本性,如果投资缺乏或者获益不足,商业网站就有可能停止经营,这就将使先期投入的客户最终并没有得到应有的服务。
  另外,在网络技术越发复杂、竞争环境日益激烈的背景下,网站能否确保后台技术力量始终领先,使客户资料不被黑客攻击侵害,确保工作人员能够在离职、跳槽后仍然保守秘密,不利用客户资料牟利,都是经营者和有需求的客户必须考虑的。

  网络时代的新契机

  网络遗嘱现阶段只能算是一种私人网络服务方式,其发展还面临一系列问题,但不可否认网络的普及、便捷的优势,给遗嘱的订立和保存等问题提供了一个新的机会。
  就目前的情况而言,对有体物的“网络遗嘱”如果能够引入具有“公信力”中介机构参与,可以在一定程度上解决前述几个问题。比如公证机构和网络企业合作,利用公证机关的公信力和对法律的熟悉优势,保证遗嘱的合法性和有效性,保证遗嘱保管的永久性,要求立遗嘱人必须本人到公证处申领“网络遗嘱”账号;之后,利用网络企业的技术力量,进行网络维护,安装类似网上银行的安全密码设备、指纹识别技术等,保证网络的安全性,同时辅助用户进行远程登录,随时添加、补充或者修改遗嘱,提供便捷的服务。
  网络环境下法律制度经常会面临挑战,也许过不了多久,可行的、合法的网络遗嘱就会成为大多数人的选择。

  相关稿件
· FSA将要求英国银行立“生前遗嘱” 2009-09-17
· 英国老翁遗嘱留车库 暗藏跑车值百万 2009-01-05
· "吝啬女王"赫尔姆斯利遗嘱 千万美元留狗 2007-09-10
· 遗嘱人立了多份遗嘱 以后立公证遗嘱为准 2006-12-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