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和江苏省供销合作总社日前联合下发通知,明确供销合作社企业职工参加基本养老保险有关问题。
通知称,尚未参保的供销合作社企业在册正式职工应当参加当地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执行江苏省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政策。企业及其职工从1992年1月1日起按规定补缴养老保险费,参保人员在1992年1月1日之前符合国家和省规定的连续工龄,经参保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认定后,视同缴费年限。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按规定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通知要求,供销合作社企业应积极筹措资金补缴基本养老保险欠费,一次性补缴有困难的企业,可于2010年10月底前与参保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协商签订分期补缴协议,补缴协议期限最长不超过2012年底。协议期内补缴的,免收滞纳金。对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供销合作社企业参保人员,各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应及时办理退休手续,并按时足额发放养老金。其中欠缴基本养老保险费的人员,应在补缴基本养老保险欠费后,方可办理退休手续。
同时,供销合作社企业依法出售自有产权公房、建筑物收入和处置企业使用的划拨土地的收入,应优先留给企业用于缴纳社会保险欠费和安置职工。依法破产企业确实无法通过资产变现等途径补缴基本养老保险欠费的,按有关规定对企业缴费部分进行核销。
据悉,江苏省早在上世纪八十年代中期就将供销合作社系统职工纳入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范围,但由于各种原因,仍有少数在职职工尚未参保,已参保企业及其职工断保、欠费现象也比较普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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