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31日发布《关于2009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有关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明确2009年度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有关问题。 《通知》指出,因2010年5月31日后出台的个别企业所得税政策,涉及2009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调整、需要补(退)企业所得税款的少数纳税人,可以在2010年12月31日前自行到税务机关补正申报企业所得税,相应所补企业所得税款不予加收滞纳金。 《通知》要求,各地税务机关对个别企业所得税政策出台、需要补正申报2009年企业所得税的企业,应按照规定程序和时间要求及时受理补正申报,补退企业所得税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