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赔偿法修正版细化损害财产权的赔偿方式
    2010-04-30    作者:记者 周英峰 周婷玉/北京报道    来源:经济参考报
    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国家赔偿法的决定29日经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表决通过。对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财产权造成损害的情形,修正后的国家赔偿法对赔偿方式作了更加细化的规定。
  修改前的国家赔偿法规定:“处罚款、罚金、追缴、没收财产或者违反国家规定征收财物、摊派费用的,返还财产。”相关条款修改为:“处罚款、罚金、追缴、没收财产或者违法征收、征用财产的,返还财产。”
  对修改前的法律中“财产已经拍卖的,给付拍卖所得的价款”的规定,修正后的国家赔偿法规定为:“财产已经拍卖或者变卖的,给付拍卖或者变卖所得的价款;变卖的价款明显低于财产价值的,应当支付相应的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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