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企分红该让全民享受改革发展成果
    2010-04-29    作者:吴学安    来源:经济参考报

    ●在财政部公布的2010年国家财政预算中,2009年纳入中央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编制范围内的央企,实现利润总额9655.6亿元,实现净利润7023.5亿元,但按比例提取央企税后利润后形成的2010年中央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安排仅为440亿元,上缴比例仅约6%,甚至比个人所得税还低。从1993年国企改革开始至今,央企未上缴利润的数额非常惊人,这些资金的流向也不透明,从而凸显央企分红政策调整的必要性。

  ●让国有企业真正体现出其隶属全民所有、全民才是国企真正主人的企业本质属性,有助于减少目前公众对垄断国企的强烈排斥感。

  ●国有企业的股东在名义上和法理上均应当归属于全体国民,而政府主管部门只是代为行使管理权力而已。理当以让全体公民成为直接受益者为目标,而不应该单独制定仅仅让部分群体受益的分配原则。

  据报道,目前,国资委、财政部等有关部门正在研究提高央企税后利润上缴比例。国资委有关人士称,提高央企缴利比例的呼声越来越高,国资委除了正在研究缴利比例在原有10%至5%的基础上调高外,还在研究军工企业、转制科研院所企业是否在“免单”期结束后上缴一定比例的红利。
  早在2009年起,四川部分国有企业就开始向政府上缴“红利”。此前,在2007年中央企业开始试行国企分红后,山东省也试行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按照山东省政府出台《关于试行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意见》规定,山东省省管企业从2007年开始按照10%的比例上缴利润。
  自1994年税制改革后,为了激励企业改革和发展,国家暂停向国有企业收取利润。14年后,随着国有企业总体走出困境,中国政府自2008年起重新启动国企上缴利润政策。在财政部公布的2010年国家财政预算中,2009年纳入中央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编制范围内的央企,实现利润总额9655.6亿元,实现净利润7023.5亿元,但按比例提取央企税后利润后形成的2010年中央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安排仅为440亿元,上缴比例仅约6%,甚至比个人所得税还低。从1993年国企改革开始至今,央企未上缴利润的数额非常惊人,这些资金的流向也不透明,从而凸显央企分红政策调整的必要性。
  如果说,以税收为主要来源的政府公共预算体现的公共治理理念是:“取之于民,用之于民”的话,那么,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所彰显的理念则是:“人民投资,人民受益”。事实上,以全民为分红对象在海外早有先例。1968年,美国阿拉斯加发现丰富的石油和天然气资源,带来一笔巨大的公共财富。阿拉斯加州政府用这笔财富建立了一个“永久基金”,基金投资的收入被用于给所有全州居民发放等额的现金分红。
  或许在10多年前,假若有人提议国企分红,会被斥为“杀鸡取卵”。如今,情况大为改观,尽管受国际金融危机影响,国内仍存在下行风险,但中国经济基本面仍然向好。这意味着国有企业利润仍可以持久增长,国家将有更多财力用于公共预算——国企分红能够施惠于民也就在于此。
  从本质上看,国企分红是一个利益再分配问题,在其施惠于民之前,尽管还有很多坎要迈——这些坎有些是国企改革依然没有解决好的问题,但国企分红的真正难题还在于配套改革的问题,既要解决国企财务方面的成本和利润关系的不对称,进一步完善税制改革;又要通过一系列制度建设,让国有企业真正体现出其隶属全民所有,全民才是国企真正主人的企业本质属性,这也有助于减少目前公众对垄断国企的强烈排斥感。
  众所周知,所谓“国有资产”,实际上就是“全民所有”的公共资产。也就是说,全体公民才是国资的最终所有者和国企的真正出资人。在确定了国有企业必须向股东分红之后,随之而来的问题就是如何分配。对于这一问题的讨论亦需正本清源,那就是国有企业的股东在名义上和法理上均应当归属于全体国民,而政府主管部门只是代为行使管理权力而已。因此,理当以让全体公民成为直接受益者为目标,而不应该从企业所处的行业小环境出发,单独制定仅仅让部分群体受益的分配原则。应该说,国有企业本身就是国家代为公众持有股权,并行使所有权,其本质是公有,国企分红施惠于民,实现大众共享经济发展的成果是本应之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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