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灭“霸王条款”还需完善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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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0-04-27    作者:本报记者 张欣    来源:经济参考报

    “霸王条款”限制消费者权利,严重侵害群众利益,历来被消费者深恶痛绝。尽管我国合同法对格式合同的制定与提供作了规定,但由于相关规定过于原则性,因此在具体应对“霸王条款”时,消费者往往很难主张自己的权利。近年来,消费者通过诉讼等方式反击“霸王条款”的新闻报道屡屡见诸报端。然而,不可否认的是,当前“霸王条款”仍然在一些行业和领域内横行。究竟应该如何治理“霸王条款”,法律应该如何更好地规制“霸王条款”,值得有关部门认真思考。
  4月21日,《武汉餐饮行业经营规范》(以下简称《规范》)的颁布成为全国媒体关注的焦点。“餐饮企业有权谢绝消费者自带酒水、有权对自带酒水收取服务费……”对此,武汉餐饮业协会有关负责人表示,禁止自带酒水主要是为防范食品安全隐患。此解释立刻引发了一片武汉餐饮“霸王条款”“合法化”的惊呼。
  针对这一事件,各地媒体和消费者“板砖儿”纷纷拍来。中消协发表声明称,“中消协认为,行业规范的内容不得与我国的法律、法规和规章相抵触;行业组织要依法做好行业自律工作,同时也有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责任和义务;中消协和各地消协组织都要以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为己任,切实做好消费维权各项工作。”中消协新闻部副主任冀铁军表示,中消协对于餐饮行业谢绝自带酒水行为的态度没有变化,仍持反对意见,餐饮业提供配套服务不应再另行收费。
  果然,事情在各方密切关注下也很快发生了变化。据《楚天金报》报道,22日晚,《规范》的制定单位之一武汉市消协秘书长肖汉超表示,将听取社会各界的意见建议,对这个规范的相关规定马上进行修改,新的规范最迟不超过下周公布。24日,又有媒体报道,武汉市餐饮业协会表示,此前公布的只是试行稿,制定方正在分头核对法律,违反相关法律的规范一定会调整。最终,正式公布的《规范》会是什么样子,备受争议的“霸王条款”内容是否会被修改,我们拭目以待。
  其实,严格说来,此次武汉餐饮“霸王条款”事件是不能等同于“霸王条款”合法化的。因为制定《武汉餐饮行业经营规范》的三个单位武汉市餐饮业协会、武汉市消费者协会、武汉市个体私营企业协会都只是社会团体,《规范》充其量只是个行业规范,是不具备法律效力和行政强制力的。正如中消协声明所说,行业规范的内容不得与我国的法律、法规和规章相抵触。但是,我们不得不承认,这样的行业规范之所以能够堂而皇之地“横空出世”,正是因为没有完善的相关立法。如果武汉市或是湖北省针对“霸王条款”有更多明确、具体、具有可操作性的地方立法,相信这样的规范是绝不会贸然出台的。
  实际上,针对“霸王条款”开刀的地方立法其实已有先例。此前,深圳市和江苏省已经先后针对“霸王条款”进行了相关立法。
  去年10月份,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起草了《深圳市合同格式条款条例(草案)》(以下简称《草案》)并公开征求意见。《草案》规定,合同格式条款不得含有免除或限制提供方责任,包括造成相对方人身伤害的责任,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相对方财产损失的责任,对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依法应当承担的保证责任,依法应当承担的违约责任,依法应当承担的其他责任。同时规定,不得排除相对方主要权利,包括依法变更、撤销或者解除合同的权利,依法中止履行或者拒绝合同履行的权利,请求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支付违约金或者请求损害赔偿的权利,选择合同争议解决途径的权利,相对方依法享有的其他权利。《草案》还规定,合同格式条款不得含有扩大提供方权利的下列内容:单方解释合同的权利;无法律依据,单方变更、转让、解除或终止履行合同的权利;在不确定期限内履行合同的权利;单方擅自延长到期合同效力的权利。草案强调了备案监管,对于合同提供方应当备案的格式条款合同不备案的或者不使用经备案合同的,由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其在15日内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罚款1万元至5万元,并将提供方的违法行为记入信用记录,向社会公告。
  今年2月初《江苏省合同监督管理办法》经过修改,由江苏省政府公布并正式实施。修改后的《江苏省合同监督管理办法》规定:房屋买卖、房屋中介、住宅装饰装修、物业管理合同,供电、供水、供热、供气合同,旅游、拍卖合同,有线电视、电信服务12个行业的合同如果采用格式条款,必须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备案。不符合规定的合同,工商部门要求其修改,以便更好地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针对一些经营者特别是垄断经营者往往利用单方面“最终解释权”、免除其责任,侵害消费者合法利益的现象,新办法规定11项免责内容不得在格式条款中出现,如消费者经常会碰到“赠品不实行‘三包’”、“特价商品概不退换”、“儿童在此游玩,发生事故本店拒不负责”等等。
  新办法明确规定了罚责,针对不备案的格式合同或者发现问题责令改正而拒不改正的,可以罚款或通过媒体报道的形式,向社会公开并进行监督。
  从深圳市和江苏省的地方立法看,两者具有很大的共性:一是通过地方立法规范格式合同和格式条款;二是完善格式合同和格式条款的备案制度;三是强化对违法者的监督和处罚。目前,两地的新法实施时间都还不长,效果还有待观察。如果这样的地方立法确实能有效减少“霸王条款”,那么各地政府部门都应逐步完善相关立法。今后,我国在修订合同法时,希望能吸取地方立法的经验,对相关规定进一步明确。相信,到那个时候,类似此次武汉餐饮“霸王条款”的事件不会再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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