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殊"文化产业将获"正常"金融支持
    2010-04-09    作者:记者 文婧/北京报道    来源:经济参考报

    4月8日,新华社授权全文发布9部委《关于金融支持文化产业振兴和发展繁荣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引发各界关注。据了解,该《指导意见》是近年来金融支持文化产业发展繁荣的第一个宏观金融政策指导文件,而文化产业界更是将其看成福音。有关专家和业内人士认为,该《指导意见》对文化产业在中国现阶段发展所遭遇的两大特殊性问题基本给出了答案,将文化产业企业纳入到了正常的企业金融运作的轨道上来。
  “2009年7月出台的《文化产业振兴规划》提到了加大文化产业投融资扶持力度等问题,但是它对金融全面系统支持文化产业以及金融监管机构之间如何协调统一的行动等重要问题并未做出进一步说明,这就是此次《指导意见》出台的动因。”北京大学文化产业研究院副院长陈少峰接受《经济参考报》记者专访时表示。
  中国动漫集团有限公司副总经理胡月明接受《经济参考报》采访时指出,我国文化产业的第一大特殊性就是轻资产。一方面,我国文化产业企业综合实力普遍较弱,先天不足,对资本和金融支持十分渴求;另一方面,传统的资本和金融支持一般都是以实物资产做抵押,但文化产业企业固定资产有限,再加上金融机构对创意、版权、知识产权这些无形资产很难做到公正地进行评估,我国文化产业所得到的融资支持必然也有限。
  记者了解到,此次《指导意见》的发布在这些方面有所突破,《指导意见》指出,要推动多元化、多层次的信贷产品开发和创新。如对于具有稳定物流和现金流的企业,可发放应收账款质押、仓单质押贷款。对于租赁演艺、展览、动漫、游戏,出版内容的采集、加工、制作、存储和出版物物流、印刷复制,广播影视节目的制作、传输、集成和电影放映等相关设备的企业,可发放融资租赁贷款。建立文化企业无形资产评估体系,为金融机构处置文化类无形资产提供保障。对于具有优质商标权、专利权、著作权的企业,可通过权利质押贷款等方式,逐步扩大收益权质押贷款的适用范围。
  陈少峰表示,针对目前银行向文化产业企业贷款时一般都需要担保,甚至这个担保还需要再担保的现象,《指导意见》提出一些重要的具体建议,如鼓励各类担保机构对文化产业提供融资担保,通过再担保、联合担保以及担保与保险相结合等方式多渠道分散风险;研究建立企业信用担保基金和区域性再担保机构,以参股、委托运作和提供风险补偿等方式支持担保机构的设立与发展,服务文化产业融资需求;探索设立文化企业贷款风险补偿基金,合理分散承贷银行的信贷风险等。
  “我国文化产业的另一个特殊性在于,文化产业企业普遍由事业单位改制而来,尽管其资产方面符合上市要求,但是历史要素方面可能不符合。”陈少峰指出,该《指导意见》的另一亮点就是它根据事业单位改制而带来的我国文化产业企业的具体特点,提出一些既符合监管部门要求、又能够鼓励文化产业企业上市的意见和建议。如《指导意见》表示,支持处于成熟期、经营较为稳定的文化企业在主板市场上市。鼓励已上市的文化企业通过公开增发、定向增发等再融资方式进行并购和重组。探索建立宣传文化部门与证券监管部门的项目信息合作机制,加强适合于创业板市场的中小文化企业项目的筛选和储备,支持其中符合条件的企业上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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