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博客]保障住房何去何从
    2010-04-07    王东京    来源:经济参考报

    每年“两会”热点都多,而今年的热点之一是房价。说来也是,如今房价居高不下,令普通百姓望而生畏,为民代言,“两会”代表委员责无旁贷,不奇怪。也是“两会”期间,温家宝总理承诺,说要把今年的房价稳定住,办法是加大政府投资,增加保障性住房的供应。居者有其屋,加大供给当然好,但问题是保障住房怎么建?好事办不好,老百姓照样会怨声载道。
  有前车之鉴。远的不说,早些年建经济适用房就是例子。我从未怀疑政府建经济适用房是为照顾穷人,但事实上,最后住进经济适用房的却并非都是穷人。别处我不知,至少北京天通苑的经济适用房是如此,那里住的就不仅有公司老板,也有大腕明星。
  人们不禁要问,政府明明建的是经济适用房,怎会卖给高收入群体呢?个中原因复杂,几句话恐难说得清;但有一点可肯定,只要房价低于市价,就总会有人从中渔利,好事往往要办歪。
  这也是我一直不推崇经济适用房的原因,前几天见到安徽宣城虞爱华市长,他说市府正准备拿大片土地建经济适用房,我未经多想就反对。其实,早几年我做客中国网就曾表达过我的看法;而学界对经济适用房也颇有非议。归纳起来是:
  一、政府为建经济适用房往往将土地低价转给开发商,这样土地不招拍挂,价格怎么定人为因素多,猫腻也多;
  二、政府限制经济适用房卖价,开发商为挤压成本通常会偷工减料;
  三、建经济适用房是由政府划定区域,不论你何处上班,要购经济适用房就得搬进指定地点,这不仅给居民生活造成不便,而且把穷人与富人绝然隔开对小孩心理也有不良影响;
  四、经济适用房僧多粥少,卖谁不卖谁政府不容易拿捏,难免会让富人搭穷人便车。
  当然还不止这些,但就以上几条已足以让人对经济适用房不看好。那天与虞爱华市长讨论,他也立即同意我的看法。要说明的是,我反对政府建经济适用房,但绝不是不给穷人帮助。曾多次说过,照顾穷人是政府的职责,义不容辞,但政府若想帮穷人办法也多的是,至少非只经济适用房一策,比如山东莱芜市给穷人发购房券(补贴)就是不错的办法,几年前我曾到那里考察,也曾以“补砖头不如补人头”为题写文章推介过,篇幅所限,这里再简单说说吧。
  莱芜市政府给穷人发购房券,追根溯源,理念应该是来自弗里德曼的“教育券”。针对政府提供的免费教育,当年弗里德曼建议政府与其大把花钱资助学校,就不如直接给学生发“教育券”,让学生自主择校,这样一石二鸟,不仅照顾了穷人上学,又可促进学校间竞争、提升教学质量。发购房券的道理也如此,政府不必建经济适用房,土地一律招拍挂,而土地收入则用于补贴穷人买商品房。阳光操作,官员不能腐败,穷人购房自便,此举可谓两全其美,深得民心。
  举例说吧。三年前莱芜市的商品房均价每平方米约为2500元;而周边的经济适用房每平方米为1800元。政府补贴穷人买房,补的是商品房与经济适用房的价差,即每平方米700元左右。而且,这700元政府不是给现金而是发购房券,比如当地政府规定可给贫困户70平方米的房补,按每平方米700元算,则政府给每户发购房券49000元。购房券可买房也可租房,然后由财政与房产商统一结算。
  另一种保障住房补贴,是淮安“共有产权”模式。上月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在北京举办论坛,我应邀参加。实话说,对淮安模式之前有听说,但知之不详。
  所谓“共有产权”,指的是房产权由政府与住户共同拥有。说具体点,就是为了协助贫困户买房,政府出资30%至70%,而住户出资70%至30%,并按各自出资额占有相应产权。很显然,此模式最大特点是贫困户买房不必贷款付息,而且5至8年后还可向政府按原价买回产权。
  在那天的论坛上,我对政府协助穷人买房予以肯定,但对“政府产权”权益却有质疑。众所周知,经济学讲“产权”,包含使用权、收益权与处置权,但从淮安的做法看,所谓政府产权徒有其表。名义上,政府是产权所有者,可实际上政府一不使用,二无收益,三不能处置,说白了只是提供“无息贷款”而已。若要让政府产权实至名归,使用权可让渡(扶贫),但处置权不应该放弃,即便住户要转卖产权,也只能按市价卖给政府。这样一方面可周转给其他贫困户,也可防止有人拿政府产权牟利。
  再有一种形式,就是廉租房。我不赞成建经济适用房,但不反对有廉租房。是的,尽管政府可给穷人补贴,但也总会有人买不起房,既然如此,那么市场上就得有房可租。有一种观点,认为廉租房须由政府投资建。而我的看法相反,廉租房也应由开发商去建,政府只需向开发商租来再低价转租给贫困户即可。想想吧,市场有租房需求,何况政府又是个大客户,有钱可赚,开发商怎会无动于衷呢?
  行文至此,让我来总结一下本文要点:第一,照顾穷人住房是政府的职责,政府当竭尽全力;第二,建经济适用房不如发购房券资助穷人买商品房,这是说,实物补贴不如货币补贴有效率;第三,政府可协助穷人买房,但政府产权不能虚置,而落实政府产权关键在掌握转让权;第四,廉租房应由政府提供但不必政府建,要知道,提供廉租房与建廉租房是两回事,不可混为一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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