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金销售新规实施 短炒行为受到抑制
    2010-03-19    作者:记者 张汉青 实习生 方卉/北京报道    来源:经济参考报

    从3月15日开始,修订后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销售费用管理规定》(以下简称《管理规定》)正式实施,这项销售新规对抑制基金短期交易行为、鼓励长期投资、引导基金行业持续健康发展具有积极意义。
  在接受《经济参考报》记者采访的时候,多位理财专家表示,新规对基金市场带来的最大变化是,投资者短期交易开放式基金的成本有所增加,基民再用炒股的方法来炒基将变得越来越不划算。

  新规重在鼓励长期投资

  2009年10月13日,中国证监会发布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销售费用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该稿意在抑制短期炒作基金对基金管理人投资运作的影响及对长期持有人造成的损害,鼓励长期投资,并规范基金公司与销售机构之间的利益分成问题。
  在两个月之后的12月17日,证监会正式发布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销售费用管理规定》,并于2010年3月15日开始施行。
  展恒理财高级研究员谢银霞表示,《管理规定》是针对近年来基金销售过程中由于销售渠道竞争激烈而出现的一些问题,对开放式基金费用收取、费率结构及销售机构盈利模式等予以明确,此举旨在规范基金销售市场秩序,完善基金销售费用结构和水平,促进基金行业健康发展。
  据基金业内部人士透露,销售新规要求基金公司只能与销售机构总部签订销售协议,其他协议视为无效。监管层还将对基金销售渠道的费用合规性进行现场抽查,违规销售渠道的负责人将被追究责任。
  针对基金新规的实施,展恒理财给普通投资者的建议是:选择长期表现较好的基金中长期持有。一则短期行情很难捕捉,普通投资者没有时间,也没有能力去把握;二则新规实施后,短期赎回成本将大幅上升。

  一次性奖励被取消

  据多家基金公司反映,对于基金公司来说,新规影响最大的就是对银行等渠道取消一次性奖励,这对基金处理与银行的关系大有裨益。
  在《管理规定》第十四条中,证监会明确规定,基金管理人不得向销售机构支付非以销售基金的保有量为基础的客户维护费,不得在基金销售协议之外支付或变相支付销售佣金或报酬奖励。简言之,基金公司在新基金首发时,向银行等代销渠道支付一次性奖励的做法将被禁止。
  据了解,新基金首发时,向银行等销售渠道支付一次性奖励是业内的习惯做法。这笔费用的多少与新基金发行规模成正比,费率基本为0.3%-0.4%。例如一只新基金首发规模100亿元,那么,基金公司支付给银行的一次性奖励达到3000万元。
  一位基金业内人士表示,一次性奖励的取消对于基金公司来说是件好事,此前很多新基金第一年的管理费大多送给银行了,基本等于基金给银行无偿打工。而在新规实施后,这一尴尬状况将有所改观。

  短炒基金成本提高

  借鉴国际经验,《管理规定》允许基金管理人自主选择对一周、一月内赎回的基金持有人设定较高的赎回费率标准,并将此类赎回费全额计入基金财产。此举可能是对基金投资者影响最大的一款。
  根据《管理规定》第八条中规定,“对于短期交易的投资人,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中约定按以下费用标准收取赎回费:对于持续持有期少于7日的投资人,收取不低于赎回金额1.5%的赎回费;对于持续持有期少于30日的投资人,收取不低于赎回金额0.75%的赎回费。按上述标准收取的基金赎回费应全额计入基金财产。”
  根据展恒理财的分析,由于现行赎回费最高为0.5%,由此可以看到,如果在持续持有期少于30日内赎回基金,赎回费用最低将是现行费用的1.5倍至3倍,大大增加了赎回成本。
  同时,新规还鼓励后端收费模式,引导投资人长期投资。申购费(认购费)可以采取在基金申购(认购)时收取的前端收费模式,也可以采取在赎回时从赎回金额中扣除的后端收费模式,对于持有三年以上的,后端模式中费用可以降至零。在目前不少股票型基金的收费模式中,后端收费要达到5年以上才可以免除费用,所以此举旨在鼓励投资者长期投资,培养投资者的长期投资理念。

  基金转换优惠已被取消

  伴随着《管理规定》的正式实施,近期易方达、海富通、汇添富、富国、融通、华富等多家基金公司纷纷发布调整基金转换业务的公告,对转换涉及的期限计算做出调整,此前的基金转换优惠已被取消。
  据了解,基金转换是指投资者将其持有的某公司管理的某一开放式基金直接转换到该公司管理的另一开放式基金,而不需要先赎回已持有的基金份额,再申购目标基金的一种业务模式。
  业内人士认为,基金转换是基金公司留住客户的有效手段。此前,基金公司大多在基金转换方面推出一些鼓励措施,比如在费用上,很多公司规定在转换时不收前只基金的赎回费,申购费用方面“补差”即可,有些公司还推出时间优惠措施,对同类基金的持有时间可累计计算,使得转换时的赎回成本也大大降低。
  而根据中国证监会《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销售费用管理规定》的相关规定,转入基金份额的持有期将自转入的基金份额被确认之日起重新开始计算。这就意味着,在新规正式实施后,此前执行的“时间可累计计算”的相关转换优惠举措将被取消。
  再譬如,汇添富公司的公告称:自2010年3月15日起,投资者进行基金转换时,转换费率将按照转出基金的赎回费用加上转出与转入基金申购费用补差的标准收取。这也就是说,公司新规定除了要收取申购费补差之外,还要多收转出基金的赎回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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