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4月1日起将施行新内部审计工作规定
    2010-03-04    作者:记者 袁军宝    来源:经济参考网
  记者从山东省审计厅获悉,新《山东省内部审计工作规定》日前已签发,新《规定》对内部审计机构的设立、人员配备和岗位培训、内部审计职责权限、程序和处理等方面都作出具体规定。
  这次出台的《规定》提出,国家出资的独资和控股金融机构、上市公司、国家出资的独资和控股企业等单位都应当设立独立的内部审计机构,并且净资产1亿元或者资产总额6亿元以上的单位,应当设立审计委员会。
  内部审计机构将对本单位及所属单位财政收支、财务收支及其有关经济活动、基本建设工程和重大技术改造、大修理项目等的立项、预算、决算和竣工交付使用情况等方面进行审计。
  审计结束后形成的审计报告应当对审计事项、审计结果作出评价,提出纠正和处理违法、违规行为的意见以及改进经济管理、提高经济效益的建议,并反馈给被审计单位或者有关人员。
  据介绍,近年来山东省内部审计事业取得较大发展。截至2009年底,山东省已建内审机构5963个、配备人员15232人。去年共完成审计项目77877个,查出损失浪费金额13。92亿元,增加效益29亿元,增加效益29亿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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