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试点少数民族小额贷款获成效
政府全额贴息锁定底层居民
    2010-02-22    作者:本报记者 任会斌    来源:经济参考网

    ■近年来,内蒙古伊金霍洛旗、鄂尔多斯市东胜区等地的民族事务局先后与当地的农村信用社合作,试点发放少数民族小额贴息贷款,目前已有一批农牧民、个体工商户像阿能代这样走上了致富路。

    ■为了避免贷款变“捐款”,当地的信用社在贷款前都要入户了解申请贷款户的情况,从而筛选出真正缺资金、有发展积极性的少数民族贫困农牧民、城镇低收入居民。

    ■进一步扩大少数民族小额贴息贷款的覆盖面,将这种地方自发实施的“土政策”,完善为扶持民族地区发展、和谐的长效机制。

  记者近期采访了解到,为解决少数民族居民的发展资金难题,2008年以来,内蒙古鄂尔多斯市伊金霍洛旗、东胜区等地尝试以财政贴息的方式,引导农村信用社发放少数民族小额贴息贷款,已帮一批少数民族低收入居民走上致富路。

    全额贴息 减贫富民

  提起少数民族小额贴息贷款,内蒙古伊金霍洛旗布拉格嘎查的蒙古族农民阿能代很有感触地说,离开政府的贷款支持,估计他们家还在温饱线上挣扎。
  过去,阿能代一家三口种着15亩旱地,年景不好时,粮食都打不够吃的。自2008年起,阿能代每年初都从伊金霍洛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申请2万元少数民族小额贴息贷款,用于整地、架电、打井和购买水泵等灌溉设备,两年内就将旱地全部改造成了水浇地。
  据阿能代介绍,去年他家种植了玉米和蔬菜,利用秸秆还养了两匹马、40多只羊,总收入近3万元。阿能代说,现在日子有起色多了,今年打算继续申请贷款扩大养殖规模。
  记者采访了解到,近年来,内蒙古伊金霍洛旗、鄂尔多斯市东胜区等地的民族事务局先后与当地的农村信用社合作,试点发放少数民族小额贴息贷款,目前已有一批农牧民、个体工商户像阿能代这样走上了致富路。
  例如,位于内蒙古西部的伊金霍洛旗,蒙古族常住居民达2200多户、11180多人,是少数民族居住较为集中的旗县之一。伊金霍洛旗民族事务局纪检书记伊日古介绍说,为解决当地少数民族居民的发展资金难题,伊金霍洛旗自2008年起开始尝试推出少数民族小额贴息贷款业务,单笔贷款为1万元至3万元不等,期限1年,旗财政每年贴息50万元。
  至2009年末,伊金霍洛旗已就投入财政贴息资金100万元,带动发放少数民族小额贴息贷款约1000万元,已惠及7个乡镇、苏木的669户少数民族贫困农牧民和个体工商户。

    锁定底层需求 激发创业意识

  两年前,伊金霍洛旗沙巴尔台嘎查的农民巴音达来办了一家屠宰场,2009年由于缺乏流动资金,经营一度陷入困境。巴音达来向伊金霍洛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递交申请后,很快获得了3万元小额贴息贷款,燃眉之急迎刃而解。
  巴音达来告诉记者,这已是他第二次获得少数民族小额贴息贷款。“贷款门槛低,发放快,政府还替出利息,确实是真心帮助大伙发展。”
  记者了解到,伊金霍洛旗等地发放的少数民族小额贴息贷款,主要为不需抵押的信誉和联保贷款。同时,为减轻贷款户的还贷压力和地方财政的压力,部分农村信用社还主动实行了优惠利率。
  例如,伊金霍洛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的少数民族小额贴息贷款利率优惠继续优惠,月利率为0.835%,比其他种类贷款的同期利率优惠约21%。
  此外,为了避免贷款变“捐款”,当地的信用社在贷款前都要入户了解申请贷款户的情况,从而筛选出真正缺资金、有发展积极性的少数民族贫困农牧民、城镇低收入居民。所支持的个体经营项目也必须具备市场前景。
  为了使少数民族小额贴息贷款业务发展获得人力、资金保障,伊金霍洛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等信用社还规定,在少数民族居民集中的地区,下设的网点主任优先任用少数民族干部,并且要配备2名以上的少数民族柜台服务员。同时,下设网点发放少数民族小额贴息贷款,也不受存贷款比例限制。
  伊金霍洛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理事长王铁柱说,地方政府、民政部门与信用社开办少数民族小额贴息贷款的初衷,就是解决少数民族贫困农牧民、城镇低收入居民生产经营上面临的资金困难,激发少数民族居民的自我发展能力、创业意识。

    扶持推广力度仍须加大

  随着试点的深入,少数民族小额贴息贷款在内蒙古部分地区的发放规模正不断扩大。
  例如,2010年伊金霍洛旗计划将贴息额提高至100万元,全年带动的少数民族小额贴息贷款有望达到1000万元。试点以来的贷款质量也非常高。伊金霍洛旗试点少数民族小额贴息贷款两年来,尚未出现一笔不良贷款,贴息资金也能按期到位。
  为进一步扩大少数民族小额贴息贷款的覆盖面,将这种地方自发实施的“土政策”,完善为扶持民族地区发展、和谐的长效机制,内蒙古部分基层干部、信用社负责人和部分少数民族居民建议:
  第一,在加大贷款利率优惠幅度的同时,地方政府有关部门进一步加大财政贴息资金的投入力度,以撬动更多的贷款,惠及更多的少数民族居民。
  第二,继续扩大贷款覆盖领域,力争实现减贫富民与繁荣少数民族聚居区经济兼顾。例如,今后可加大对少数民族特色种养殖业、农牧产品加工业、特色手工业、旅游业等方面的支持。此外,为适应这些商贸行业的贷款需要,单笔贷款额度应适当提高。
  第三,为调动农村信用社等金融机构的放贷积极性,建议对处于少数民族聚居区、少数民族贷款达到一定金额或比例的地方金融机构,免征或减征所得税等税收。同时,应按每年新增的少数民族贷款净额、比例,给予信贷政策等方面的优惠。
  第四,地方金融机构申请在少数民族聚居区设立网点,地方主管部门应优先审批。对与少数民族贷款有关的业务探索,也应加大支持和指导力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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