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确定‘国货’生产成本的构成问题上,应当明确规定技术因素的占有比例及其经济折算比率,特别突出核心技术知识产权的注册国籍以及专有技术持有人的国籍。这是判断我国‘国货’标准的政策方向是否正确的重大问题,也是我最期待解决的重大问题。”清华大学公共管理学院教授、我国政府采购法起草工作顾问于安强调说。 本周五,《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即将结束征求意见阶段,对于备受关注的“国货”标准问题,于安认为,以国内生产成本为界定“国货”的依据有一定的优点。最大限度发挥界定“国货”的政策作用,最重要的一环是明确成本构成规则。
“国货”问题越来越受关注
《经济参考报》记者:近年大家对优先购买“国货”的问题越来越关注,主要原因是什么? 于安:“国货”标准之所以受到各方面严重关注,原因是它涉及供应商在我国采购的合法地位、市场准入权和市场的占有份额。它不仅事关供应商的生存性和竞争性利益,而且也事关政府采购的基本定位和功能,是一个非常重大的政策问题。 “国货”在概念上是一个比较复杂的问题。“国货”是对政府采购对象国别属性的泛称,包括货物、工程和服务。工程本来也属于服务类,单独分出来的主要原因,一是其结构综合性,工程同时包括了货物和服务,例如建筑材料是货物,施工监理是服务等;二是它的资金数额比较大。 政府采购的“国货”标准,不是供海关管理的原产地规则,不能依据它征收进口关税或者出口产品的退税。它不是国际贸易意义上的边境壁垒,而是在境内政府采购市场上适用的确定货物或者服务本国属性的标准。根据这一标准,政府采购人和政府监管机构,可以对外国货物或者服务实行歧视性的政府待遇或者非歧视性的政府待遇。
标准界定要服从国家发展大局
《经济参考报》记者:既然如此重要,那么界定“国货”的根据是什么呢? 于安:界定“国货”的根据,是国家发展的大局和支配发展大局的大法律和大政策。评价政府采购“国货”界定的成功与否,主要取决于它是对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整体意义,而一定不能限于是对某一种产品或者某一方面产业的支持度,更不能允许某一方面的利益集团来单独影响我国政府采购“国货”界定的决策。 “大法律”就是指2002年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特别是该法第十条的规定。根据这一条的规定,现在界定“国货”的宗旨和目的,就是为了排斥外国货和保护国内产业。至于是否接受这一法律规定,那是在全国人大修订法律时候谈论的话题,目前制定行政法规只能讨论如何忠实执行法律的问题。 “大政策”是指转变经济发展方式实现科学发展。有关政府采购的任何措施,都应当服从和服务于科学发展观的落实。现在我国经济发展面临的最大问题,是我国对主导产业核心技术的拥有量和支配力过于低下,以至于不能支撑中国的可能持续发展,不能支撑中国经济发展方式的转变。所以推动这一问题的解决,是我国选择“国货”界定政策的主要方向。
界定方法可以多种多样
《经济参考报》记者:那么使用什么方法进行界定,才能最好地推动经济发展方式的转变呢? 于安:目前讨论的《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征求意见稿)》,在货物的界定上使用了国内生产成本比例方法。即本国货物,是指在中国境内生产,且国内生产成本超过一定比例的最终产品。这一方法我认为是可以的,当然也不一定是惟一的。确定国货也还可以有其他的方法,例如国内生产对产品功能形成的实质性作用的标准等等。 选择什么样的界定方法,关键在于哪种方式更有利于实现界定国货的政策目的。美国货物国内属性的确定依据,是国内产品的生产附加值占整个产品价值的50%以上。这种规定产生的背景是美国上世纪经济危机背景下的一种贸易保护措施,以扩大就业促进经济复苏。我国现在首先考虑的应当是转变经济增长方式,从劳动密集型产业逐步转向体现技术进步和更高技术含量的产业,与美国当年的考虑方向有极大的区别,所以不能完全参考美国的界定方法。 如果意图体现政府采购在推动转变经济发展方式上的作用,那么在国内生产成本的构成和比例两个方面,首先应当将技术列为一个独立的和必要的构成成分,其次应当提高技术在比例关系中的权重。目前的《征求意见稿》中没有明确成本的构成方式和比例关系,只是说要由“国务院有关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制定”,对行政机构的这种授权失于缺乏原则。如果在此不宜规定过于详细,也应当规定成本构成的基本因素及其比例性权重的基本准则,完全没有准则的行政裁量授权是立法者的失职行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