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场期待三方面培育股指期货
中金所就交易规则及实施细则向社会征求意见
    2010-01-20    作者:记者 方家喜/北京报道    来源:经济参考报

  ●强化对投资者合法权益的保护
  ●进一步完善相关风险管理制度
  ●保障股指期货市场功能的实现

  1月19日,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下称中金所)就交易规则及其实施细则修订稿和沪深300股指期货合约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专家们表示,需要从保护投资者权益、防范风险、发挥套期保值功能三大方面进一步构建和完善股指期货交易制度体系。
  “中金所交易规则及其实施细则是我国金融期货制度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市场各方参与金融期货的重要操作依据。”中金所有关负责人表示,此次中金所交易规则及相关实施细则的修订,标志着中金所的规则体系和风险管理制度更加科学,股指期货的制度体系更趋完备。
  据介绍,自2007年6月27日中金所交易规则及其实施细则发布并实施以来,中金所按照中国证监会有关股指期货筹备工作的统一安排,持续深化包括业务规则完善在内的各项筹备工作,通过仿真交易这一平台,对相关业务规则的科学性和完备性进行了反复检验和评估,并根据我国资本市场基础性制度的建设进展情况和境内外金融市场的发展动向,对交易规则及其实施细则进行了进一步的修订完善。
  中金所有关负责人表示,此次征求意见的范围包括中金所的《交易规则》及《交易细则》、《结算细则》、《结算会员结算业务细则》、《会员管理办法》、《风险控制管理办法》、《套期保值管理办法》、《信息管理办法》和《违规违约处理办法》等8项实施细则的修订稿和《沪深300股指期货合约》。
  根据合约,沪深300股指期货合约乘数每点300元,报价单位是指数点,最小变动价位为0.2点,最低保证金为合约价值的12%,每日最大波动限制为上一个交易日结算价的上下浮10%。
  针对中金所交易规则及其实施细则(意见稿),专家和市场分析人士表示,需要在三大方面进一步构建和完善股指期货交易制度体系。
  首先,目前的修改稿需要进一步强化和明确对投资者合法权益的保护。中央财经大学中国银行业研究中心主任郭田勇表示,我国股指期货历经长期准备,但不排除大机构有办法绕过监管,利用股指期货操纵市场。理论上机构操纵市场的机会总是存在的,我们需要在具体的制度中设立机制进行防范。
  其次,专家们认为,为确保市场平稳运行,提高风险管理要求,需要进一步完善相关风险管理制度,主要包括提高最低交易保证金标准,修订保证金调整的有关规定等。
  海航东银期货高级分析师吴昌表示,股指期货会使股指的震荡更大,股指期货是保证金制,能够做空,具有放大的杠杆效应,许多时候甚至会出现从涨停到跌停的震荡,所以制度的设计需要在风险的防范上进行全面的考量。
  第三,有关专家认为,需要在制度上充分保障股指期货市场功能的实现,发挥股指期货风险管理和价格发现的作用,更好服务于现货市场,进一步优化股指期货相关基础性制度,包括为适应客户资产分户管理和投机、套利和套保等不同交易目的的需求,完善交易编码制度;为更好发挥套期保值功能等。
  “股指期货及期权都是一种风险管理工具,个人及机构投资者不应当把股指期货作为投资工具。”中银国际首席经济学家曹远征表示,股指期货是平衡市场的工具,正因为市场上有人看涨、有人看跌,股指期货的价格才能平衡,进而起到平衡收益的作用。监管部门和投资者都需要在这方面有充分的认识,并在有关制度上进一步体现出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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