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计师事务所分所管理暂行办法》发布
    2010-01-19    作者:王涛    来源:经济参考报
    财政部18日公布《会计师事务所分所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办法》规定,注册会计师人数50人以上,年业务收入1000万以上的会计师事务所,可以跨省级行政区域设立分所。《办法》自2010年7月1日起施行。
  《办法》明确,会计师事务所分所是指会计师事务所因业务发展需要以该所名义设立从事注册会计师业务的非独立法人分支机构。会计师事务所对分所的执业行为和债务承担法律责任。会计师事务所及其分所应当在人事、财务、业务、技术标准和信息管理等方面做到实质性的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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