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卓是本溪天信房地产开发建设有限公司(下称天信公司)的总经理。在2008年4月1日她所开发的天信花园部分单元被乌兰浩特市政府有关部门强拆之后,她选择诉诸法律,进行了长达一年的行政诉讼。近日,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下称赤峰中院)一审作出判决,乌兰浩特市城乡规划局于2008年3月24日作出的乌规划[2008]5号《限期拆除决定书》无效;乌兰浩特市人民政府于2008年4月1日组织实施的对天信花园小区7号、8号楼强制拆除行为违法;乌兰浩特市人民政府赔偿原告损失2031.30万元;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根据赤峰中院的行政判决书显示的原告方陈述,2008年3月24日,乌兰浩特市规划和市容监察局以天信花园小区7、8号楼属于违法建筑为由,向天信公司送达了《限期拆除决定书》,限令天信公司在2008年4月1日上午8时30分,自行拆除7、8号楼,并清理现场。在天信公司未按《限期拆除决定书》执行拆除后,乌兰浩特市政府将7、8号楼临街部分楼房拆毁。 据张卓介绍,被拆除楼栋所在的天信花园小区,其相当比例的房源被用于安置乌兰浩特市危改拆迁户的住房安置。根据行政判决书中关于原告的诉讼陈述,2005年9月1日,乌兰浩特市规划和市容监察局核发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并于次年5月24日核发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而在2005年9月1日,乌兰浩特市国土资源局亦核发了《建设用地批准书》。 按照现行城市建设与房地产开发的相关法律法规,具备上述相关“行政获准”,房地产开发即可在合法的环境下进行,然而,张卓和她的天信公司,最终却遇到了“政府强拆”带来的一系列尴尬与损失。 对于最终导致天信花园被强拆的《限期拆除决定书》,以及乌兰浩特市政府一直坚称的天信花园违规建设,一审法院认为,原告经乌兰浩特市国土资源局及第三人许可,持《建设用地批准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开发建设天信花园小区7号、8号楼,且已取得乌兰浩特市房产管理局为其核发的(乌)房预售证第21号《商品房销售许可证》,其所建楼房符合法律规定,不属于违章建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八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取得的行政许可受法律保护,行政机关不得擅自改变已经生效的行政许可。行政许可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修改或者废止,或者准予行政许可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的,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变更或者撤回已经生效的行政许可。由此给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财产损失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给予补偿。” 赤峰中院的行政判决书中称,本案第三人规划局在没有撤回已经生效的行政许可的情况下,要求原告退爱国路红线15米进行建设,显然依据不足,有违行政许可之信赖保护原则。且爱国路两侧已建工程,均退红线10米左右,而单独要求原告的楼房退15米,亦不符合公平原则。第三人规划局要求原告退爱国路红线15米进行建设,而原告退爱国路红线10米进行建设,规划局即责令原告拆除整个7号、8号楼,有违行政处罚之比例原则。 据此,赤峰中院裁定乌兰浩特市政府的强拆行为“违法”。 与此同时,乌兰浩特市中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一条规定认为,本案中,第三人规划局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未告之原告有进行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的权利,故其作出的限期拆除决定书无效。被告市政府依无效之处罚决定组织有关部门对原告建设的楼房进行强制拆除违法。因此给原告造成的损失,应予赔偿。经一审法院委托赤峰信联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对被拆毁楼房的市场价值进行鉴定,最终结论为市值2031.30万元。 记者了解到,对于这一判决结果,作为原告的张卓感到欣慰,但对于2031.30万元的赔偿金额,并不满意,已决定上诉。而作为在一审中败诉的乌兰浩特市市政府,同样对赤峰中院的一审判决不服,亦决定上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