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采购“本国货物”将有明确定义
    2010-01-14    作者:记者 陈菲/北京报道    来源:经济参考报

    “本国货物,是指在中国境内生产,且国内生产成本超过一定比例的最终产品。国内生产成本比例=(产品出厂价格-进口价格)/产品出厂价格。”
  国务院法制办日前公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征求意见稿)》,对政府采购“本国货物”做出了进一步定义。
  为了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行为,完善政府采购制度,财政部在总结《政府采购法》实施经验的基础上,经征求有关部门、集中采购机构和地方有关政府采购管理部门的意见,反复研究修改,形成了征求意见稿。
  我国政府采购法规定“政府采购应当采购本国货物、工程和服务。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一)需要采购的货物、工程或者服务在中国境内无法获取或者无法以合理的商业条件获取的;(二)为在中国境外使用而进行采购的;(三)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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