袁纶华:温总理关于房地产四点意见应细化
    2010-01-08    作者:记者 刘翔霄    来源:经济参考网

    
    国务院总理温家宝近日接受新华网专访,对解决房地产问题提出四点意见,引发业内人士高度关注。山西省房地产业协会会长袁纶华认为,总理的讲话关注民生和社会热点,对解决房价问题也很有决心,讲到了政府和市场两个很关键的问题。但在具体贯彻实施中,有关部门还应注意从以下十方面对总理讲话进一步细化。

    首先,明确保障性住房比例,加大保障性住房的建设力度。

    近年来,我国虽然在这一方面做了很多工作,但是目前国家政策层面对保障性住房的定义和建设比例尚不清晰。目前,我国仅有山西省出台政策,明确保障性住房用地要占到开发用地的20%,其他省份还没有相关政策出台。
    由于对保障性住房的定义和比例不清晰,导致地方政府在落实中很难执行,中央政策由此被打了折扣。袁纶华认为,这是一个长期战略问题,明确这一点对于政府决策和城市发展尤其重要。

    第二,明确普通商品房概念,便于实际操作。

    2003年,我国首次提出“普通商品房”的概念,但一直“无人解读”,2005年建设部做了一个解释,但在具体操作中却仍无法落实。这一名词提出已七年有余,由于概念不清晰、目的不明确,造成实际当中无法操作。
    以山西为例,没有任何一座楼盘可以认定为普通商品房,山西之外的各地也都是如此。一些省份虽然有一定探索,比如限价商品房等,但是还应该从国家层面加以明确,包括建设开发模式等都应细化。

    第三,理清棚户区改造、房地产开发与保障性住房之间是统一关系,应把三者协调起来。

    目前我国对于保障性住房的相关统计中,并不包含棚户区改造相关数字,这种统计口径容易造成中央对形势误判,群众对形势误解,对城市的规划和发展带来不真实的情况。
    以山西为例,最新公布的统计数字显示,2004年以来的六年间,全省保障性住房完成4500多万平方米,其中包括棚户区改造面积。棚户区改造完成量很大,而且是为解决低收入群体的住房困难,应该列入保障性住房统计范围。但目前统计部门设定的统计报表中却没有棚户区改造栏目。 

    第四,从实际出发,解决城市中的小产权房问题。

    据统计,我国目前小产权房建设面积达60多亿平米,相当于我国房地产业近10年来的开发总量。小产权房数量非常之大,而且已成事实,是多年来累积起来的问题。购买此类住房的除了外来务工人员,还有城市的低收入群体。
    这一现象是与上面提到的保障性住房联系起来的,不能对这一问题视而不见,也不能靠一拆了事,应该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对小产权房加以区别解决:对符合规划的房屋,根据购房情况,让房主补交土地出让金;对于投机性的房屋,则严格予以制止和限制。

    第五,根据不同性质的住房供应体系,建立相应的土地政策。

    不同类型住房的土地政策应区别对待。如商品房的土地政策应该是拍卖,管理上要更加严格;经适房的土地是政府提供,免收出让金;“普通商品房”的土地使用办法应尽快明确。

    第六,调整共有产权住房土地出让金方式。

    地价一般占到房地产开发成本的20%至30%,有的甚至更高,日益高涨的土地价格一次性全部掺入房地产开发建设成本,对房价影响很大,成为房价居高不下的重要原因之一;
    由于在房价中一次性计入了土地出让金,房子的总价变得非常庞大,还容易造成地方财政对土地收益和高房价下房地产交易税费的过度依赖,也极易刺激城市政府养成“快卖地、多卖地、卖好地”的利益冲动,当届政府可以获得巨大的土地收益,而下几届政府面临着土地收益锐减甚至无土地收益的危险,影响到城市政府财政收入的稳定性和城市建设的可持续发展。
    经适房和廉租房都属共有产权。对于此类住房,不应该一次性征收土地出让金,而应该改为分年征收。这样一来,高房价的负担可以大大降低。 

    第七,金融税务部门要清理近年来宏观调控实施的政策。近年来出台的“国六条”“国八条”等政策经常性改变,并不利于房地产业发展的稳定,应建立起一套有差别的、规范的信贷税收政策。

    具体来讲,住房政策针对中低收入人群和高收入人群要区别对待:建立社会保障性住房供应体系,对中低收入人群提供适应居住需要的低价住房,为其提供适应其承受能力、较低利率的住房抵押贷款,从用地、建设、税收等方面给予广泛优惠;对于高档住房则要实行高税收、高利率,通过不给信贷等多种政策加以限制。

    第八,强化中央政策执行力度,对违反国家规定的行为要严加惩处。

    从近年来各地的实际来看,中央关于房地产的政策很多方面被打了折扣。比如国家规定土地出让金首期交款不低于50%,但广州却规定不低于40%,目前公布的广州255亿“天价地王”首期交款额就是40%。
    再如,国家规定土地拍卖后两年内没有开发的,国家将对土地进行无偿收回,但是这一政策出台以来,虽然两年内不开发的土地并不少见,但是全国各地没有一例收回过。

    第九,中央各部门之间要加强协调,不能各自为政,政出多门。比如国土资源部曾发文,对大、中、小三类城市的一次出让土地的数额分别作出规定。但实际上,我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对于城市的划分除此三种外,还包括特大城市。由于各部门对彼此职能权限内的政策或一些基本常识不熟悉,容易出现漏洞。

    第十,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是房地产管理的主要职能部门,我国1998年实行住房制度改革以来,已经走过了12年的历程,应该好好总结经验,找出症结建立和完善一套合理优化的政策和规划体系,使我国的房地产业健康稳定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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