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法制办日前就《安徽省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草案)》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今后安徽省将对农村宅基地规划和占地等行为进行严格管理,宅基地建设规划应尊重农民意愿,宅基地占农用地将纳入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未实现占一补一的将扣减下年农用地转用指标。
根据法制办公布的管理办法,今后安徽省将鼓励农村村民按照规划有计划地逐步向中心村和小城镇集中居住。在城市和镇规划区内的,应当按照城镇建设标准,集中建设农民住宅小区;在城市和镇规划区外的,可以集中建设农民新村。但在城市和镇规划区外建设住宅的应尽量使用原有宅基地、闲置宅基地、村内空闲地、荒坡地、废弃地;村内有闲置宅基地、空闲地可以利用的,不得占用农用地。
办法还对备受关注的宅基地建设规划和占地等行为进行了严格规定。指出,宅基地规划应当从农村实际出发,尊重农村村民意愿。规划经批准后应当在所在地乡(镇)、村予以公布。
今后安徽省人民政府在下达城乡建设占用农用地计划指标时,将增设并单列宅基地占用农用地的计划指标。宅基地占用农用地的,应当纳入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市、县人民政府根据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居民点的用地情况和农村村民建设住宅的实际需求,于每年年初一次性依法办理宅基地占用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宅基地占用耕地的,应当按照占多少、垦多少的原则补充耕地;未完成宅基地占用耕地补充任务的,相应扣减市、县下一年度农用地转用计划指标。
此外,办法还进一步规范了农村宅基地的申请审批和建设标准。今后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村民建设新宅基地必须要依法申请并经批准后方能建设,宅基地面积城郊、农村集镇和圩区,每户不得超过160平方米;淮北平原地区,每户不得超过220平方米;山区和丘陵地区,每户不得超过160平方米;利用荒山、荒地建房的,每户不得超过300平方米。经登记的宅基地,其使用权转让或者消灭的,应当依法办理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手续。
办法同时指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无权批准宅基地使用的单位或者个人非法批准占用土地的;超越批准权限非法批准宅基地的;违反程序批准使用宅基地的。不仅批准文件无效,还将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