养老转接办法:整体完善仍需时日
网民热议养老转接办法
    2009-12-31    作者:本报记者 肖婧/整理    来源:经济参考报

    日前,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正式发布。这对企业退休人员和在岗职工来说无疑都是利好,更是解决了打工者多年遇到的普遍难题。网民认为,制度上迈出了大的步伐,下一步重在完善细则抓好落实。但应认识到,全国统一的社保目标难以在短期内实现,期望值不宜定得过高。

  美好意愿遭遇现实困境

  新浪博主张敬伟指出,除却执行上的偏差、落实不到位将给这一惠政所带来的实质性效果打折外,可预见的现实困境还包括以下两个方面:
  一是这一制度对画地为牢的地方利益格局是个挑战。“老的制度不能转移社会统筹部分,就是因为各地不愿意将这部分资金转移到外地,新的制度规定社会统筹部分的部分转移,事实上已经是对地方利益困局难以突破的适当妥协。”张敬伟表示,尽管如此,只要地方利益的现实诉求还在,全国统一的无障碍转移就不能顺畅实现,总会遭遇地方保护主义的掣肘。
  二是由于养老保险既往的制度不健全,职工基本的养老保险网络并未实现全覆盖,制度性欠账较多。更重要的是,中央只提供了好的制度范本和政策条文,从执行到社会统筹的转移支付,一律交由地方政府,这无形中增加了各地财政负担,导致地方政府执行消极乏力。
  “落实好这一制度,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而最首要的是解决好社会统筹的转移,而解决好这一矛盾,关键是加大中央财政的支持和支付。”张敬伟表示。

  部分问题仍待改进

  网易博主郑风田撰写博文表示,《办法》虽然有一些新意,但还是有不少问题。主要包括:
  其一,在第三条规定,未达到待遇领取年龄前,不得终止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并办理退保手续。“如果这条对农民工也适用的话,就是一个大倒退了。过去的农民工在年末时可以把养老金领取,也就是有退出权。如果允许农民工参与城镇社保,但取消了他们的退出权,这对农民工来讲很难接受。”
  其二,人为地提前10年固化了允许转移年龄,中老年人的利益没有照顾到。在第五条第二款,对男性年满50周岁和女性年满40周岁的,应在原参保地继续保留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这等于为保护地方利益牺牲了中老年人的利益,并且把不允许转移年龄比退休年龄还提前10年。我国老年人由于子女到外地工作,退休后不少也选择随子女走。这样的规定,对这类老人很不利,不能仅仅为了保护地方利益而取消了这些人的利益。”
  其三,统筹部分只允许带走12%,一半多一点,其实也不公。企业统筹按工资的20%交纳,但却只允许12%的转移,留下买路钱8%。“为了保护地方利益,留下了近一半,全国算起来要有5000多亿,也是一笔大数。”郑风田认为这对转移者来讲是不公的。

  “全国通存通兑”不可能一夜成真

  叶檀在搜狐博客上表示,社会保险还不可能实现全国通存通兑,即便是基本养老保险的通存通兑也存在极大的障碍,目前我国基本养老保险部分地区实现省级统筹,大多数地区只实现了县级统筹,这意味着多数人劳动关系转出县外就存在很大的障碍。在全国范围内转移,需要建立全国统一的社保机构信息库和基本养老保险缴费信息查询服务系统,也需要缴费、年限等相关计算细则,还需要一定的时间。“因为基本养老基金的跨地区转移,还取决于地方政府的积极性。中西部的一些省份养老基金缺口很大,年年要向中央财政申请补助,如果统筹意味着东部地区的养老保障水平下降,发达地区的地方政府和民众积极性不可能高。”叶檀指出。
  “关键是建立账随人走的体制,政府保证每个人所缴纳的保障金,以及单位为特定个人缴纳的保障金能够用到这个人身上,个人的钱为个人所用,而不是让农民工的养老金被莫名其妙的第三者所用,为政府所用,这是对于个人产权的最大保护,也是最大的公平。”叶檀认为,满足这一前提,再根据财政收支考虑养老金的基本标准也不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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