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年初曾表示,根据2009年国务院立法计划和财政部立法计划的要求,将完成《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的起草工作。如今一年将过,究竟何时出台,尚未有官方时间表。消息人士称,《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已递交至国务院法制办。不过,记者曾就此询问财政部相关部门,但截至发稿没有得到任何答复。 消息人士称,《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与《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几乎同时展开起草工作,虽然《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先报至国务院法制办,但从目前的情况来看,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的进展明显要快一些。 中国物流与采购联合会有关专家透露,《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恐怕很难在短期内出台,因其涉及的部门利益分配问题非常复杂。 “这种现象类似《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的难产一样,专家们的建议是先统一《政府采购法》与《招标投标法》再说。”中央财经大学法学院副教授高秦伟直言,《政府采购法》与《招标投标法》之间长期存在着不协调的问题,那么势必影响《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的颁布。他进一步指出,两部法律在主管机关、适用对象、程序、法律责任等方面均有不相一致之处。这些基本的问题不解决,靠颁布实施条例是“治标不治本”。 当然,这仅仅是问题的一个方面。赵曾海进一步指出,另一方面也是政府采购的相对方往往是不掌握权力的主体,“他们在与政府之间发生纠纷时,往往是委曲求全,这也造成了舆论给政府采购立法的压力不够。”同时,民众对于政府采购往往知晓较少,关注度不够也使该实施条例制定的压力不足。 而赵曾海认为《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近期出台的可能性比较小还可能因为《政府采购法》实施过程中暴露的问题并没有那么多,规定相对于《招标投标法》较细,故颁布的迫切性没那么强烈。 “由于社会不断发展变化,《政府采购法》中许多规定不明确、不具体、不好操作的问题,实施条例要想全部解决,难度较大。”高秦伟举例说,《政府采购法》第2条规定:“本法所称政府采购,是指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使用财政性资金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购目标以内的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但由于对“财政性资金”没有明确界定,导致大量属于政府采购的政府采购项目没有参加政府采购。《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中对其如何界定争议较大。 上海市政府采购评审专家成员、上海政法学院经济法系副教授杨华也认为,由于新情况、新问题的不断涌现,一些诸如“本国货物”等名词的界定一方面不能回避,而另一方面又很难统一明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