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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12-25 作者:实习记者 孙韶华 记者 刘璐璐 来源:经济参考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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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讯
24日,商务部发布2009年第106号公告,公布了对原产于沙特阿拉伯和台湾地区的进口1,4-丁二醇反倾销调查的终裁决定,裁定进口产品存在倾销并对中国大陆1,4-丁二醇产业造成了实质损害,且倾销与实质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自2009年12月25日起,进口经营者在进口原产于上述国家和地区的进口1,4-丁二醇时,应依据终裁确定的各公司的倾销幅度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缴纳相应的反倾销税,征收幅度为4.5%-13.6%不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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