衢州市农村住房改造建设扶持政策
    2009-12-25    作者:本报记者 何玲玲 张道生    来源:经济参考报

    加强土地政策扶持。各地要确保将当年可用新增建设用地指标总量的10%以上用于农村住宅改造建设和农村基础设施建设。农村建设用地复垦指标要优先保证农民建房。省每年安排用于农户下山脱贫和地质灾害避险搬迁等专项用地指标,必须按要求用于相关项目,不得挪作他用。对城镇规划区外的示范中心村,通过改进建房方式节约出来的建设用地,以及村庄内的服务网点,在符合村庄规划的前提下,可作为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公开出让,但不得用于商品住宅开发。
  加大财政投入和扶持。要加强财政专项资金整合,重点用于农村住房重点改造建设村的水、电、路等基础设施的配套。村镇规划编制、修编经费以及其他按省要求需要地方财政配套的资金要列入县(市、区)财政预算。要认真执行省下山脱贫、农村困难群众危房改造和中心村建设补助政策,并落实好地方配套。对没有经过整治的村,通过集中迁建或旧村改造方式建房的,将该村列为优先整治对象,省及县(市、区)村庄整治补助资金全额用于村基础设施建设。
  加大金融支持力度。适当放宽农民改造建设住房贷款期限,确保必要的贷款额度,并实行优惠利率。有条件的地方可由政府出资组建担保公司,为农民建房贷款提供担保,也可积极创新农村住房改造建设投融资方式,实行企业化、项目化运作。
  加强农民建房技术指导和服务。规划部门要推出八至10套具有乡村特色、经济实用的新型农民住宅方案免费供农民选择。建设部门要加强农村住房改造建设的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技术指导,加大对村镇建筑工匠的培训,促进农村住房改造建设质量水平的提高。按规定拆除原有住宅、对宅基地进行复垦、外墙粉刷后并经验收合格的新建住房,国土、建设部门要为农房“两证”办理开辟绿色通道,及时颁发集体土地使用权证和房屋权属证书。
  加大规费减免力度。在实施农村住房改造建设中,除房屋和土地登记中的证书工本费以外,免收其他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制定价格的经营服务性收费减半收取,严禁强制服务、强制收费或只收费不服务。农民自建房中,供水设施由城市供水企业建设并直接供水到户、结算到户的,则按城镇居民“一户一表”改造费的最低标准收取费用;由村“自建、自有、自管、自用”的,建设安装费用由村组织自主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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