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自主创新产品已进入初审阶段
    2009-12-18    作者:本报记者 周玉洁 实习记者 王涛    来源:经济参考报

    对于外媒普遍关心的《政府采购自主创新产品目录》的进展情况,记者近日从相关部门了解到,上述目录是在《国家自主创新产品目录》(以下简称《产品目录》)基础上确定的。有关负责人表示,目前各地方科技部门正会同地方综合经济部门对本地区申报的产品进行审查。但目前还未能预测此项工作将持续多长时间才能得出最终的名单。
  产品认定依据《国家自主创新产品认定管理办法(试行)》的有关规定执行。认定工作包括四个阶段:申报、初审与推荐、认定评审、审定与发布。在已结束的申报阶段,各地方科技部门会同本级综合经济部门组织产品申报工作。由企业、事业单位提出申请,并按申报渠道和流程的具体要求提交申报材料。
  目前,地方科技部门对本地区申报的产品进行形式审查和汇总,并会同地方综合经济部门根据《2009年度国家自主创新产品评审手册》的要求,组织专家组进行初审,形成专家组初审意见。地方科技部门对符合条件的产品择优排序后向科技部推荐,同时提交产品推荐意见、产品推荐名单及产品申报材料。
  在初审与推荐阶段结束后,国家科技评估中心汇总各地申报材料,组织专家组开展国家自主创新产品认定评审工作。最后,科技部根据国家自主创新产品认定意见,形成《产品目录》初步意见,并向社会公示。公示无异议的,科技部会同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审定和发布《产品目录》,颁发国家自主创新产品证书,并向全社会公告。
  财政部将会同有关部门,依据政府采购政策的需求和实际情况,在《产品目录》的基础上确定《政府采购自主创新产品目录》,并实行动态管理。进入《政府采购自主创新产品目录》的产品可在政府采购活动中享受政策扶持。
  根据科技部、国家科技评估中心9月发布的2009年度国家自主创新产品申报说明,今年国家自主创新产品认定工作主要选择在计算机及应用设备、通信产品、现代化办公设备、软件、新能源及装备、高效节能产品等6个高新技术领域。
  按照规定,申请国家自主创新产品认定的单位必须是具有一定研究开发能力的产品生产单位,国家自主创新产品应符合具有自主知识产权、具有自主品牌、创新程度高、产品技术先进、质量可靠、具有潜在的经济效益和较大的市场前景或能替代进口等条件。
  其中,产品具有自主知识产权是指:申请单位经过其主导的技术创新活动,在我国依法拥有知识产权的所有权,或依法通过受让取得的中国企业、事业单位或公民在我国依法拥有知识产权的所有权或使用权。同时,申报单位对知识产权使用、处置、二次开发不受境外他人的限制。
  对于“产品创新程度高”的具体要求是,掌握产品生产的核心技术和关键工艺;或应用新技术原理、新设计构思,在结构、材质、工艺等方面对原有产品有根本性改进,显著提高了产品性能;或在国内外率先提出技术标准。
  重大性、自主性、标志性是此次认证的原则。这就要求产品必须对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做出重要贡献或者能够产生重大影响;必须具有自主知识产权、自主品牌,并且具有明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不存在争议;必须是在认定领域内代表我国自主创新能力和水平的标志性产品。
  据了解,2009年科技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和财政部联合开展国家自主创新产品认定工作是在去年认定试点工作的基础上进行的。建立国家自主创新产品认定制度,开展自主创新产品认定工作是贯彻执行《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年)》,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实施〈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年)〉若干配套政策的通知》的重要措施。国家自主创新产品认定制度建立和相关认定工作的开展,对于自主创新的环境,建设创新型国家具有重要的推动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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