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友献策修改《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
    2009-12-14    作者:本报记者 于璐/整理    来源:经济参考报

    近日,北京大学五位学者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提出建议,要求对《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拆迁条例》)的合法性进行审查,并建议国务院对其进行修改。一时间,现行《拆迁条例》与上位法之间存在的矛盾、《拆迁条例》修改方向等问题,成为网民热议的话题。

  改变与上位法相矛盾现状

  网友“一苇”指出,《拆迁条例》依凭强大的行政强制力,对《宪法》《立法法》《物权法》等诸多上位法所确立的公民私有财产权造成了事实上的侵害。
  网易博主“李唐”指出,《拆迁条例》与《宪法》及《物权法》存在三方面冲突。冲突一、依据宪法和法律,补偿应在房屋拆迁之前完成,而《拆迁条例》却将本应在征收阶段完成的补偿问题延至拆迁阶段解决;冲突二、依据宪法和法律,征收、补偿主体应是国家,征收补偿法律关系应是行政法律关系,但《拆迁条例》却将补偿主体定位为拆迁人,将拆迁补偿关系界定成民事法律关系;冲突三、依据宪法和法律,对单位、个人房屋进行拆迁,必须先依法对房屋进行征收,而《拆迁条例》却授权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在没有依法征收的前提下就可给予拆迁人拆迁许可。
  新华网博主“向下看”指出,拆迁行为必须严格制定并遵循程序,做到补偿、征收、拆迁主体明确、程序合法。在修改《拆迁条例》时,应遵照《宪法》基本原则及《物权法》相关规定进行。
  网友“金子山”指出,应在《物权法》与《拆迁条例》之间找到平衡点,使拆迁做到既依靠《物权法》保护公民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又凭借《拆迁条例》依法办事,确保规范运作。
  网友“乔新生”指出,在拆迁问题上至少应设置三重保险:首先,必须把房屋拆迁行为纳入到法律调整的范畴;其次,相关法律应当把土地征收与房屋拆迁区别开来;第三,城市规划变动改变土地用途,政府应在出让土地时向投标人说明具体情况,使其重新调整开发方案。

  完善拆迁补偿机制

  目前,拆迁过程中的最大问题是补偿安置标准问题。
  新浪博主“拼搏实干”指出,各地方政府的补偿标准八仙过海,标准弹性大到可笑的地步。而且,地方制订的补偿标准往往就低不就高。
  “拼搏实干”指出,解决的办法只有两种,一是按照市场化的评估价格对被拆迁者进行货币补偿,二是按照市场化的价格对被拆迁者进行实物补偿。
  对于今后房屋拆迁补偿估价工作的改革方向,网易博主“暮色”给出几点建议:一、加快房地产估价机构的脱钩改制,确保房屋拆迁补偿估价独立、客观、公开、公正;二、进行房屋拆迁补偿估价,应当侧重于保护被拆迁人的合法权益;三、正确把握房屋拆迁补偿估价的特性;四、做好拆迁估价前期基础工作,提高估价效率;五、做好拆迁估价纠纷调解等善后工作。

  改变“执行难”加强监督

  新华网博主“向下看”指出,就目前来看,即使新《拆迁条例》出台,地方政府也将缺乏执行这部新条例的动力。一个重要原因就是,目前的财税体制不尽合理,中央财政拿得多,给地方政府留得少,导致地方政府事权与财权不匹配,使地方政府的运转严重依赖土地财政。
  网友“毕诗成”指出,解决拆迁问题的长远之计是理清地方政府在拆迁中扮演的角色。必须改变地方政府在城市拆迁、卖地中获得巨大利益的怪异现实,这需要从财税机制上发力。纠正这一点,比修改几个法律条文要难上百倍千倍。
  此外,切实加强监督机制,也将有效保证修改后的《拆迁条例》的实施。
  网友指出,全国人大应加强对法律法规执行情况的检查,继续建立违宪审查的程序机制,并充分发挥舆论监督、行政监督及社会监督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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