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记者8日获悉,商务部、海关总署日前发布了2009年第110号公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货物进出口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决定自2009年12月9日起,禁止进出口莱克多巴胺和盐酸莱克多巴胺。 据了解,莱克多巴胺与盐酸莱克多巴胺均属兴奋剂,用作饲料添加剂可提高猪瘦肉率,是盐酸克伦特罗(俗称瘦肉精)的最佳替代品。世界上大多数国家未批准将莱克多巴胺作为兽药使用,欧盟早已明确禁止在食用性动物中使用包括莱克多巴胺在内的所有β—肾上腺素兴奋剂类药物(欧盟96/22/E
C法令),我国也已经于2002年明确将其列入《禁止在饲料和动物饮用水中使用的药物品种目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