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农村五保供养资金将实行“县级统筹”
    2009-12-08    作者:记者 焦国栋    来源:经济参考网
  从山东省政府获悉,山东农村五保供养资金将于2010年1月1日起正式实行县级统筹、省、市、县、乡四级财政负担,并要求列入县乡财政预算。山东农村五保供养的标准和资金使用情况须接受社会监督。
     为规范农村五保供养,山东省政府日前制定印发了《山东省农村五保供养办法》。将于2010年1月1日起施行的这项办法规定,山东农村五保供养资金实行县级统筹;由省、设区的市、县(市、区)、乡镇四级财政负担,列入县(市、区)、乡镇人民政府财政预算;农村五保供养待遇的申请条件、程序、民主评议情况以及农村五保供养的标准和资金使用情况等,应向社会公告并接受社会监督。
  关于“政府财政预算安排的五保对象基本生活供养资金”的支付发放,山东规定可实行“国库集中支付”和“社会化发放”两种方式。属于集中供养的农村五保供养对象,山东将按照相关程序,采用“通过国库集中支付系统支付到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的方式支付。属于分散供养的农村五保供养对象,山东规定“由代发银行直接发放到其个人账户”。
  对于取款不便的农村五保供养对象,山东规定其存折可由基层有关单位指定两人负责代管、代领,并确保将供养资金及时足额发到农村五保供养对象本人手中。为确保资金到位,山东要求财政部门加强对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管理,按时足额拨付农村五保供养资金;审计机关依法加强对农村五保供养资金使用情况的审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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