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立法鼓励大学生自主创业
    2009-12-07    作者:记者 赵仁伟    来源:经济参考网

  为鼓励大学生自主创业,山东省人大常委会最新修订的《山东省就业促进条例》提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制定政策,鼓励高等学校毕业生自主创业。高等学校毕业生从事个体经营的,按照规定免缴管理类、登记类和证照类等有关行政事业性费用以及前置审批的各项费用。
  《山东省就业促进条例》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多渠道筹集资金,重点扶持高等学校、职业院校和技工院校毕业生自主创业。创业人员自筹资金不足的,可以向金融机构申请小额担保贷款,由小额贷款担保基金按照规定提供贷款担保,财政部门按照规定给予贴息扶持。
  山东省还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制定政策,鼓励高等学校毕业生到城乡基层、非公有制企业和中小企业就业,鼓励企业吸纳和稳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鼓励承担国家和地方重大科研项目的单位聘用高等学校优秀毕业生参与研究,促进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创业孵化基地,对入驻基地的小企业和自主创业人员提供创业孵化服务、融资等扶持,并在场地使用、用水、用电等方面给予优惠。
  依照规定,省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制定、实施有利于促进就业的高等教育政策,开展高等学校就业状况评估,指导高等学校根据市场就业需求确定专业设置和招生规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设立的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应当为高等学校学生提供职业供求信息,开展就业指导和服务。
  新修订的《山东省就业促进条例》将于2010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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