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人大常委会最新修订的《山东省就业促进条例》将于2010年1月1日实施。新条例对职业中介机构的设立条件作出了明确规定,并规定了职业中介机构的活动“禁区”,以促进职业中介机构规范开展就业服务活动。 新修订的《山东省就业促进条例》规定,设立职业中介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有明确的章程和管理制度;有不少于十万元的开办资金;有不少于四十平方米建筑面积的经营服务场所;有三名以上具备相应职业资格的专职工作人员。设立职业中介机构,应当依法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办理行政许可。经许可的职业中介机构,应当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通过互联网等方式从事职业中介活动的职业中介机构,应当依照前款规定办理许可和登记。 山东省规定,职业中介机构不得有下列行为:提供虚假就业信息;为无合法证照的用人单位提供职业中介服务;伪造、涂改、转让职业中介许可证;扣押劳动者的居民身份证和其他证件,或者向劳动者收取押金;发布包含歧视性内容的就业信息;介绍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就业;为无合法身份证件的劳动者提供职业中介服务;介绍劳动者从事法律、法规禁止的职业;以暴力、胁迫、欺诈等方式进行职业中介活动;超出核准的业务范围经营。 依照规定,未经依法许可和登记的机构,不得从事职业中介活动。职业中介机构提供公益性就业服务的,可以按照规定享受补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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