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总局发布公告明确纳税人权利义务
    2009-12-03    作者:实习记者 王涛 记者方烨    来源:经济参考报
    本报讯 近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纳税人权利与义务公告》。该公告第一次以税收规范性文件的形式,将税收法律、行政法规中有关纳税人权利与义务的规定进行了系统的归纳和整理,列明了纳税人享有的14项权利和应该履行的10项义务。
  公告明确,纳税人在履行纳税义务的过程中,依法享有14项权利。具体包括:知情权、保密权、税收监督权、纳税申报方式选择权、申请延期申报权、申请延期缴纳税款权、申请退还多缴税款权、依法享受税收优惠权、委托税务代理权、陈述与申辩权、对未出示税务检查证和税务检查通知书的拒绝检查权、税收法律救济权、依法要求听证的权利以及索取有关税收凭证的权利。
  公告同时明确,纳税人在纳税过程中应切实履行以下义务:依法进行税务登记的义务、依法设置账簿、保管账簿和有关资料以及依法开具、使用、取得和保管发票的义务、财务会计制度和会计核算软件备案的义务、按照规定安装、使用税控装置的义务、按时、如实申报的义务、按时缴纳税款的义务、代扣、代收税款的义务、接受依法检查的义务、及时提供信息的义务和报告其他涉税信息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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