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消保条例实施1周年 挽回损失近亿元
    2009-11-30    作者:记者 焦国栋    来源:经济参考网
  《山东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实施至今1年多来,山东各级工商机关和消协组织通过加强普法宣传,严肃处理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案件帮助消费者解决实际困难,截至目前已受理消费者申诉和投诉9.1万件,为消费者挽回经济损失近亿元。
  《山东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自2008年10月1日起开始实施。消保条例从诸多方面对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作出了明确规定,如规定商家雇托欺骗性销售加倍赔偿;商家泄露消费者信息最高罚1万元;“一房两卖”须加倍赔偿;商品房装修保修期限不得低于2年;供热不达标供暖企业应退费;商品两次修不好消费者可要求退换;患者查阅复印病历医院应协助;消费卡、券不能使用应当退还消费者余额等。
  山东省工商局局长李华理24日介绍,工商机关和消协组织认真履行《山东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赋予的各项职责,严肃处理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案件,帮助消费者解决实际困难。消保条例实施1年多来,山东各级工商机关和消协组织共受理消费者申诉和投诉9.1万件,解答消费者咨询36.4万人次,查处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案件1.16万件,为消费者挽回经济损失近亿元。
  为在全社会深入系统贯彻实施《山东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今年10月至11月,山东省工商局和山东省消费者协会联合开展以“重点维权”为主的“金秋3·15”系列活动,对全省家电下乡产品售后服务状况、全省邮政营业窗口服务状况分别进行了专项实地调查,并通过知识竞赛等方式对消保条例进行普法宣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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