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税总局:个人转租房屋征税
    2009-11-27    作者:实习记者 王涛 记者 方烨    来源:经济参考报
    本报讯 继25日财政部发布通知将房补、车补等纳入工资总额,引得纷纷猜测个税征缴趋紧之后,国税总局又开始加大对个人转租房屋赚取差价的个税征缴力度。
  26日,国税总局发布《关于个人转租房屋取得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通知称,个人将承租房屋转租取得的租金收入,属于个人所得税应税所得,应按“财产租赁所得”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通知》明确,取得转租收入的个人向房屋出租方支付的租金,凭房屋租赁合同和合法支付凭据允许在计算个人所得税时,从该项转租收入中扣除。
  《解读稿》认为,考虑到个人转租房屋所支付的租金是财产租赁所得的成本,《通知》明确规定,转租房屋所支付的租金允许在个人所得税前扣除。同时,为便于管理和堵塞漏洞,要求纳税人必须提交房屋租赁合同和支付租金的合法凭据,否则,不允许扣除租金。
  不仅如此,为便于政策衔接,对财产租赁所得个人所得税前扣除税费的扣除次序问题也重新进行了明确,即:在计算财产租赁所得个人所得税时,应首先扣除财产租赁过程中缴纳的税费;其次扣除个人向出租方支付租金;第三扣除由纳税人负担的该出租财产实际开支的修缮费用;最后减除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标准,即经上述减除后,如果余额不足4000元,则减去800元,如果余额超过4000元,则减去20%。
  《解读稿》最后强调,这项规定不仅规范了税收政策,减轻了个人承租房屋再行转租的税负,同时规范了税收管理,有利于减少税收流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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