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不得搞商品房建设
    2009-11-25    作者:记者 王立彬    来源:经济参考报
    本报北京电 国土资源部有关负责人24日表示,根据我国土地管理法和有关政策,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一律不得搞商品房建设。“‘农地入市’调控房价”、“‘小产权房’将放开”等说法毫无根据。
  近日,“国土资源部将推广农村土地入市调节房价”“‘农地入市’解困高房价”等报道频现,引发社会各界广泛关注。国土资源部有关业务司局负责人24日声明说,“国土资源部酝酿新版土地调控”的说法系误读,也不存在“国土资源部将推‘农地入市’调控房价”之说。在我国严格实施土地用途管制的法律框架下,“农地农用、农地农民用”原则不得动摇。 
  这位负责人表示,目前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流转正在一些地方积极试点,但仅限于城镇建设用地范围外的非公益用地,主要是发展乡镇企业,不得搞商品房建设。探索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试点,更不能解读为农村集体土地进入市场。农村集体用地除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外,还包括农村集体所有的农用地和未利用地。“农村集体用地”和“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两字之差,相差甚远。
  关于土地供应管理与当前房地产市场运行的关系,这位负责人表示,房地产价格是市场机制和综合政策的产物,不可能由土地政策主导。目前,针对部分房地产重点城市的调研已经结束,有关方面正在加紧研究,将积极出台政策性成果。加强房地产批后监管、严厉打击闲置土地等细化政策正在紧锣密鼓酝酿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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