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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发展改革委和中国民航局12日宣布,民航国内航线旅客运输燃油附加费与航空煤油价格实行联动机制。同时,将现行统一规定燃油附加收取标准,改为航空公司在联动机制规定范围内,自主确定是否收取燃油附加,以及具体收取标准和出台时间。 根据该通知,燃油附加与国内航空煤油综合采购成本实行联动,当国内航空煤油综合采购成本低于基准油价时,停止收取燃油附加;超出基准油价时,在航空公司自行消化部分成本增支因素的前提下,适当收取燃油附加,燃油附加最高标准根据航空煤油综合采购成本变动情况适当调整。此规定从2009年11月14日起实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