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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11-10 作者:本报实习记者 孙韶华 本报记者 张莫 来源:经济参考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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尽管《股权投资基金管理办法》(下称《办法》)草案已上报国务院,但等待它的出台可能还要一段时间。国家发改委财金司司长徐林9日在出席2009全球PE北京论坛时表示,目前围绕如何对股权投资基金行业进行监管的争论多了起来,这给《办法》的制定带来了一些挑战。但他同时表示,发改委一贯主张的理念是“适度监管”。 日前,因有相关部门对《办法》有关监管内容提出异议,国务院要求有关部门进一步研究讨论。据媒体报道,证监会研究中心研究员王欧10月15日在上海召开的“2009上海国际股权投资论坛”上就表示,VC、PE机构属于金融机构,和保险、银行等没有区别,因此应按照金融机构的监管理念和思路来进行监管。 “目前媒体的相关报道我也注意到,有些不同的声音是由于业内对于PE监管的理念不同。我们坚持适度监管的理念。”徐林在论坛间隙接受《经济参考报》记者采访时表示。 徐林对“适度监管”的理念也进行了详细的阐述。他表示,首先,股权投资基金目前在中国的投资主要是对实业领域企业的投资。其次,股权投资基金在资金的募集上是私募的,不存在向公众外溢的问题。另外,国内的股权投资基金不存在杠杆融资问题,这与国外的PE所做的杠杆融资是不一样的。 “所以中国的股权投资基金并不是传统意义上我们所认为的金融机构。我们发现,在私募的过程中,中国的LP(有限合伙人,即出资人)对GP(一般合伙人,即基金管理人)的约束也是过硬的。这些决定了中国对股权投资基金行业不需要实行特别严格的监管,实行所谓的适度监管的模式就行。”徐林说。 徐林在论坛上发言时透露,所谓“适当监管”,应当包括几个要素,一是对PE的管理机构有一些必要的监管,二是对募集资金的对象,就是合格的机构投资人有一些最基本的要求,三是对基金募集之后的投资运作设定一些基本的要求。“比如,能投什么,不能投什么;如果涉及资本市场或股票市场并购的,应该履行一些什么样的程序等。”他说。此外,在信息披露、对投资者保护方面也要做一些必要的规定。 徐林还表示,在管理的主体上将实行属地备案,就是分级监管的模式,股权投资基金由注册地政府部门监管。“我们不主张什么都拿到北京来。”他表示。 尽管全国性的《股权投资基金管理办法》还未出台,但是各地的相关管理办法和优惠细则已经先后出炉。目前,国内的几个主要的“股权投资基金中心”,如北京、天津和上海都已出台了相关的管理办法和优惠措施。而继上海市日前率先出台针对外资PE的优惠政策之后,北京市的政策也有望于近期出台。“针对外资PE的办法正在研究之中,很快会出台。”北京市金融工作局党组书记霍学文在会议间隙对《经济参考报》记者表示,但政策的具体内容他未透露。 上海金融办主任方星海在论坛发言时指出,他赞成股权投资的管理办法的框架要稍微粗一些,不要太细,鉴于各地的实际情况有差别,很多空白可以灵活的交给地方来做。“如LP的最小投资额,可以交由各地制定自己的标准。上海目前规定的是最小投资额为500万人民币,因为我们考虑500万以下的LP可能没有能力承担PE投资的风险,通过规定可以把这部分LP限制在行业之外,但是重庆、或者北京和上海的情况不同,他们可能就有自己的标准。” 方星海表示,因为我国的PE行业还处在发展初期,一些“看不准”的地方,可以先留个空白在那里,之后再总结经验的基础上,再加以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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