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家认为,大遗址是公共产品,后世永续利用,需要以政府财政投入为主,应享受土地、税收、贷款、用工等方面的优惠政策,发展不损害遗址的产业。目前情况是,没有统一的行政机构全面负责大遗址保护,条块分割,多头管理,各管理部门和机构难以实现协调和平衡,而作为专业性的文管所因受管理权限制约,也无法有效地进行协调和执法。
观念槛:唐陵是大遗址
无人怀疑唐陵是价值极高的历史文化遗产,然而谈到它更是一座座包括着陵山、陵园、阙台、神道石刻、下宫建筑和陪葬墓群等等的庞大文物体系时,便让许多人感到有些手足无措:从保护上讲是文物体量过分庞大,从开发利用上讲是限制太多。
“难”——无疑是保护与开发双方共同感受的一个字眼!但细究一下,不难发现人们对文物的理解通常是一个个具体的物象,很少有意识地把众多文物个体,尤其是仍未可知的埋藏着的文物,从整体或系统的角度加以考虑,至于想到整体性的保护与开发利用的就更少了。
然而世易时移,新观念应运而生。2005年国家提出了大遗址的概念,要求把规模巨大、价值等级高的大型文化遗产作为一个整体来保护来利用。2006年在“十一五”规划中推出了加强包括唐陵在内的100处大遗址保护工作的计划,要求从保护民族文化的角度看待大遗址,从而让大遗址保护成为举国关注的国家决策之一。
大遗址政策的实施,给文物工作者带来了文化遗产地是个整体的观念,长期不敢着手的动辄十几、几十、上百平方公里的遗产地,终于可以进行调查保护了。同时,它给经济开发者则带来了抵触情绪,有意无意地想继续在旧日的格局中追寻自己的利益。譬如蒲城就发生过多家水泥企业联名告文物局长的事件,坚决反对唐陵保护范围的扩大。
西北大学教授王建新说,大遗址有别于其它资源的主要特征之一就是其不可再生性,其减少便是永远的消失,不能进入所谓的循环经济链条;遗址本身具有不可移动性、不可复制性和不可替代性等,使它不可能像其他文物一样异地保护(建立博物馆),其开发和利用必须在原地进行。
“现在,人们对大遗址的观念还很淡薄,大遗址观念还没有走到群众中去。其实,无论是保护还是开发唐陵,人们首先要过的就是观念槛,即要把唐陵当作大遗址来看待。由此出发,才能趋利避害。”王建新说。
家底槛:制定保护规划
我国古代传统建筑形式是土木建筑,在历史的演进过程中,容易遭受人为和自然的破坏,大部分消失殆尽,或者只留下地面的夯土遗迹,有的甚至连夯土遗迹都荡然无存。以此为基础的大遗址,其保存难度之大可想而知。
陕西省考古研究院副院长张建林说,传统的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太狭隘。在1993年陕西省政府公布的国保与省保文物单位的保护范围中,多数是以陵园四角来划的,没有GPS坐标点,有的是没到现场以文物地图来划的。至于陵园重要组成部分的下宫遗址、众多陪葬墓等,多数都没有划入保护范围。
“地上一无所有,地下气象万千”是以唐陵为代表的大遗址的显著特点。保护大遗址,保护对象的确立是首要问题。那么,依山为陵的唐陵的保护对象,就必须包括陵山大范围内的整体景观环境。具体地讲,就是陵山本身及其各支脉,甚至周边的水系及其外围地带都要纳入。
目前,唐陵陵山的保护范围基本上依照陵垣和石刻的本体位置来确定,依此再外扩一定距离(一般是200米)为建设控制地带,但这一范围远不能涵盖主陵山及其支脉。造成的结果是,保护范围与建设控制地带内的面积,实际上仅占保护对象面积的百分之四五十。
张建林说,确定了保护对象才能了解唐陵的家底。由于家底不清致使帝陵缺少保护规划,让陵山山体及周边地貌在内的景观环境受到忽视,保护工作仅局限在了陵垣外延线200米以内(保护与建控地带以内)的范围,从而导致范围外的大面积陵山被大规模开采,陵区景观环境遭到严重破坏。
面对保护难度较大的大遗址,在文物保护,尤其是遗址保护方面还没有成熟技术和手段的情况下,人们能做的就只能是对遗址区内各种可能有害于遗址的产业进行限制,有时甚至损害遗址所在地的区域经济。
“我国幅员辽阔,跨越几个不同的气候带和地理带,各地差异较大,都增加了保护大遗址的难度。大遗址不归一地所有,在经济浪潮下更需要尽快制定其保护规划,为开发划出法律红线。”张建林说。
机制槛:创新区域管理
在我国以唐陵为代表的大遗址,多数面积广大环境复杂,保护投资周期长难度大,不可能由文物部门进行完全封闭式的管理。
作为开放式的大遗址,首先意味着地面上下除了文物保护之外,还存在其他的资源,也就是说还有其他的生产或者生活活动;其次是遗址保护管理机构是专业的,其职能设置主要是保护管理好文物,文物保护和考古以外的事情,对于他们来说很多时候显得无能为力。同时,大遗址跨区划的特点也常常使大遗址的保护和管理缺乏全面性和系统性,大遗址的整体性也就被行政区划的块块管理和业务指导的条条管理割裂开来。
唐十八陵分布在陕西省的两市六县,管理政策往往因县而异。譬如管理乾陵的乾陵博物馆不会有招商引资的年度指标,但管理光陵、泰陵的蒲城县文物局就有招商任务,年底完成不了考核就受影响。
在“十一五”规划中,国家按照资源环境承载能力、现有开发强度和未来发展潜力三个因素将我国国土空间划分为优化开发、重点开发、限制开发和禁止开发四类主体功能区,实施不同的发展战略、思路和模式,对于有效利用资源,实现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意义。但是,在已被纳入限制开发和禁止开发的区域保护对象中,有国家级自然保护区、世界文化自然遗产、国家重点风景名胜区、国家森林公园和国家地质公园,却没有一处具有区划概念的历史史迹保护区(区域文化遗产保护区)和国家级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
王建新说,文化是一个民族和一个国家在长期历史进程中形成与发展的文化条件的总和,唐十八陵等大遗址应成为各级政府重点保护的对象。为此,大遗址所在地的政府应该树立这样的观念,保护大遗址就是保护国家财富。在基层文保单位之上设立区域性保护的管理机构,以加强区域性的管理职能、执法力度和综合协调能力,用建设经济开发区的力度建设大遗址保护区,上级政府考核时则应以文化遗产保护绩效代替GDP指挥棒。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