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等部委发布《办法》
确保道路交通事故救助基金合理使用
    2009-10-30    作者:记者 王迎晖 实习记者 王涛    来源:经济参考报
    本报讯  记者29日从财政部网站获悉,经国务院同意,财政部、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安部、卫生部和农业部联合发布了《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试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财政部有关负责人称,该《办法》是积极履行国家对道路交通事故受害者救助职能的重要举措,对于确保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以下简称“救助基金”)的合理使用,充分发挥其作用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将于明年1月1日起施行。
    救助基金是《道路交通安全法》第17条规定的一项新制度。这项制度是机动车交通事故强制保险(以下简称“交强险”)制度的补充,旨在保证道路交通事故中受害人不能按照交强险制度和侵权人得到赔偿时,可以通过救助基金的救助,获得及时抢救或者适当补偿。
    据财政部有关负责人介绍,此次在制定《办法》过程中,为了进一步加大救助基金的保障力度,扩大救助基金资金来源,经国务院批准,《办法》将地方政府按照保险公司经营交强险缴纳营业税数额给予的财政补助,作为救助基金的重要资金来源。这部分资金与按照机动车交强险的保险费的一定比例提取的资金共同构成救助基金的主要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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