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人大近期公布的《深圳经济特区道路交通安全处罚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大幅度提高交通违章罚款的标准,闯红灯罚款1000元,醉驾可以罚款1万元,套牌和伪造车辆号牌证件最高可罚款5万元,这种规定立即引发了广泛关注和众多质疑。
市人大:立法初衷是为了有效遏制交通违章
翻阅《征求意见稿》可以看出,该草案有两大特点:一个是罚款力度大。《征求意见稿》最低的罚款额是500元,这类“低额度”只是针对违反禁行限行规定、驾驶加装动力装置的非机动车等行为。而闯红灯等10种行为除首次犯规免予罚款外,都要处以高额罚款,达1000元之多。
记者大致数了一下发现,罚款1000元的情形有10种,罚款5000元的情形有6种,罚款1万元的情形有8种。其中饮酒后驾车罚5000元,要是醉酒后驾车,罚款可多达1万元。对套牌和伪造车辆号牌证件等恶劣行为的罚款最重,高达5万元。
另一个特点则是累进处罚。《征求意见稿》对同一违法行为的“惯犯”,实行“累进加罚”法:一年内有以上同项违法行为4次以上的,每次处2000元罚款;8次以上的,每次处5000元罚款;10次以上的,每次处1万元罚款。
深圳市人大内务司法工委副主任刘曙光表示,之所以按照“严管重罚”的原则制定法规,主要是基于当前深圳市道路交通安全面临的严峻形势,以及市民的道路交通安全意识较差等因素。
刘曙光说,从1996年至今,深圳全市机动车保有量翻了数番,已经从当年的18万辆猛增到今年的138万辆。管理人口也从当年的四五百万,增加到现在的1500万,交通压力很大。交通事故也相应增加,仅去年1年,交通事故造成719人死亡,近3000人受伤,给许多家庭和伤亡者亲属带来悲剧和伤痛。
然而,与严峻的交通形势形成对比的是,不少市民交通安全意识的淡漠,深圳市交警局有关数据显示,去年1年仅电子监控到的交通违章就有几百万宗,平均每月达数十万宗之多。
刘曙光说,《征求意见稿》相对最初的《草案》做出了很大调整,主要就是基于委员们审议时对交通形势作出的判断,而这个判断来自于市交警局对近年来交通事故原因做出的一份调查报告。
报告显示,高速公路上的交通事故中,很多都是由于没有系安全带造成的。为了避免类似小小疏忽再度酿成惨剧,《征求意见稿》第14条,对高速公路上行驶时不使用安全带做出1000元的处罚。
律师:“严刑峻法”本身就有违法之嫌
《征求意见稿》公布后,立即在深圳引发了争议。10月14日,广东东方金源律师事务所的4名律师,联名向全国人大常委会寄出了一份建议书,对《征求意见稿》提出10点质疑,希望全国人大常委会对草案内容进行合法性审查。
据了解,这份建议书的意见主要集中在:深圳重罚交通违章可能超越了国家相关上位法的许可范围。律师们表示,虽然深圳特区有地方立法权,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123条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可以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在本法规定的罚款幅度内,规定具体的执行标准。”这明确规定了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大会常委会才可以规定当地的具体执行标准,而且还必须是在该法的罚款幅度内。
建议书认为,深圳市人大不属于省级人大,但此次的草案征求意见稿对同一违法行为的罚款超出《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处罚标准的几倍,甚至十几倍,还出现上万元的天价罚款,这种罚款方式值得商榷。
累进罚款的法律依据不足。律师们认为,行政处罚法明确规定的加罚只有延迟加罚,即当事人不按照处罚决定书规定的时间缴纳罚款,按延迟时间给予加处罚款,该法并无累进加罚的规定。作为经济特区立法,深圳人大只能在法律的原则下立法,而这种超过法律规定罚款上限的累计加罚是对法律的突破。
加大特区内外处罚差距显失公平。律师们认为,一直以来,深圳的交通违章罚款是以特区“二线”为界的,特区外执行的是《广东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而特区内执行的是《深圳经济特区道路交通管理处罚条例》,关内执行的标准已经比关外高很多,比如闯红灯关内罚款500元,关外执行广东省标准罚款200元。而这次可能通过的条例草案也只是针对特区内,那么特区内外的处罚差距就进一步拉开了。如果该草案实施的话,同一个司机、同一台车因为同样的违法行为,就因为关内关外的区别,处罚差距可能达到十多倍,这对特区内居民显失公平。深圳人大的立法权仅限于经济特区,一个城市罚款执行两个标准,而且差距如此巨大,容易造成社会的不和谐。
专家:交通安全不能依靠“以罚代管”
对于外界的质疑,深圳市人大内务司法工委副主任刘曙光说,这正是特区立法权赋予深圳的权力。早在1996年,国家道路交通安全法对闯红灯罚款5元时,深圳就已经将闯红灯的价码定在了200—500元。如今,国家的相关处罚也已经提升到了这个标准,深圳也再次做出调整,“主要还是因为发现500元的处罚效果并不大。”
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律师谭卫山表示,目前深圳市人大及其常委会通过的很多经济特区法规,均开国内立法先河,但很少受到违反法律规定的指责。民众对高额罚款有异议可以理解,但其正确的解决途径应是积极参与立法过程,以形成良好的立法博弈。
广东东方金源律师事务所律师金焰说,交通安全管理当然不能“以罚代管”。交警部门管要管,罚也要罚得合理,用组合拳去处罚,而“金钱”不是处罚的唯一手段。他建议,降低拟罚款的金额,但增大扣分。也就是说,用扣分和罚款一起来阻吓违章者,让他们不敢以身试法,可以明确规定扣多少分后当事人应该受到严厉处罚,甚至吊销执照等等。
深圳社科院城市营运中心主任高海燕说,交通安全是个系统工程,包括道路设计、建设,驾驶员培训,行车、行路安全意识,法制规章的制定和执行等等。重罚增加了驾驶员的违法成本,可能会让他们在等待红灯时更加耐心。但这只是交通安全系统工程的一个环节,道路系统必须完备,指示标志必须清晰,驾驶员必须要有良好的安全教育和安全意识,这些东西不是靠罚款就能完成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