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垄断法》应进行“法律适用除外”安排
吴宏伟:
    2009-10-22    作者:记者 方烨 实习记者 侯云龙 吴黎华    来源:经济参考报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经济法教研室副主任吴宏伟接受《经济参考报》采访时认为,任何一个企业都要遵循《反垄断法》,但对于那些涉及到国家安全和资源掌控的领域,在立法过程当中,则应当进行法律适用除外的安排,不能进行随意的竞争。《反垄断法》未涉及对这些方面的法律安排,可以看作是一个缺陷。
  以中石化为例,中石化的油价是由发改委制定的,属于国家定价,中石化在发改委制定价格的基础上进行上下浮动。在这个意义上来说,反中石化的垄断,反的只能是它在终端产品的定价的不合理。但反过来说诸如在石化、电力这样的自然垄断和公共服务领域,要充分的考虑到市民的经济承受能力,在一些行业一些时期甚至经常需要政府的财政补贴,在这些领域,大多属于国有企业或者国有控股企业运营,在这种领域,在现阶段适用《反垄断法》是不适宜的。
  对于西方国家来说,现在的银行、电信等重要部门都实现了自由竞争,但在最初一段时期,都经历了很长一段时间的高度垄断阶段,在这个阶段里,国家通过垄断甚至补贴等各种方式扶持起各种企业巨头:一方面要考虑市民的经济承受能力,另一方面要积累企业的经济和技术力量以应对外来竞争。在发展到一定阶段后,才逐渐放开市场,允许自由竞争以及外资进入。中国在这些涉及到国家安全和资源掌控的领域,在反垄断的问题上,也必须把握国际市场结构,针对一些涉及到国家安全和资源掌控的领域必须审慎的适用《反垄断法》。
  而中国现行的《反垄断法》只在第七条模糊的提出了“国有经济占控制地位的关系国民经济命脉和国家安全的行业以及依法实行专营专卖的行业,国家对其经营者的合法经营活动予以保护,并对经营者的经营行为及其商品和服务的价格依法实施监管和调控,维护消费者利益,促进技术进步。”没有提出法律适用除外的问题,而且也没有针对如石化、铁路、电力等领域进行专门的立法,这一点既不符合我国的现实,也不利于培育我国具有国际竞争力的大企业从而增强国家综合实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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