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改变缴存职工住房公积金所有权
“公积金”支持“保障房”
    2009-10-21    作者:本报记者 叶锋    来源:经济参考报
    由住房城乡建设部等七部门近日联合发布《关于利用住房公积金贷款支持保障性住房建设试点工作的实施意见》(下文简称《意见》),“公积金”和“保障房”由此实现“对接”。业内人士认为,这一政策的出台将提高公积金的使用效率,拓宽保障性住房的融资渠道。但是,“破冰”之后,公积金的使用安全和风险控制应成为重中之重。
    “住房公积金贷款用于支持保障性住房建设”的政策引发了大量关注,其中有一种争议较为突出:公积金的所有权属于缴存者个人,将其用于具有公共性的保障性住房,是否侵犯了个人权利?
    比如,有人提出:按照《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的规定,“职工个人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和职工所在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属于职工个人所有”,既然产权完全属于个人所有,公积金却被用于建设保障性住房,这“有侵犯个人产权的嫌疑”。还有一位在北京工作的网友提出:“闲置的住房公积金中有我的一份,但我户籍不在北京,建了经济适用房,我也无权分享这一政策优惠。而且,要是投资就会有风险,我不想自己的钱被拿去投资自己无法获利的事情。”
    对此,住房城乡建设部有关负责人表示:“试点不改变缴存职工住房公积金所有权,不影响提取和个人住房贷款。”根据《意见》,试点城市人民政府在制定试点实施方案时,必须征求缴存职工意见。试点城市人民政府要及时公布试点的建设规模、开发单位、建设成本、供应对象等内容,接受社会和群众监督。此外,《意见》还指出,利用住房公积金贷款建设的保障性住房,在同等条件下,缴存住房公积金的中低收入住房困难职工,优先购买或租赁。
    上海市公积金管理中心高级经济师丛诚还认为,住房公积金通过放贷等资金运作,客观上还能够产生增值收益。这笔增值收益在扣除基金管理成本以及留置一定比例用于风险准备以外,剩余部分还可以进一步用于全社会的公益性住房保障。
    《意见》强调,“严格控制贷款用途,实行专款专用;规范贷款审批程序,贷款资金实行封闭管理;加强风险管理,确保资金安全和保值增值”等是此次试点工作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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