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规范地方政府消费券发放
    2009-10-20    作者:记者 韩洁 罗沙    来源:经济参考报
    本报北京电 记者19日获悉,财政部近日发文明确,地方政府可根据需要发放购物券、职业技能培训券、困难群体粮油或食品兑换券等消费券,同时这些消费券应重点向困难群体倾斜,并纳入各级政府预算管理。
    据悉,这是在应对国际金融危机背景下,中央政府层面首次就地方政府消费券发放事宜提出具体指导意见。此举旨在对近一段时间各地不断涌现的地方政府消费券加以规范,充分发挥其刺激消费、扩大内需、保障民生、促进发展等政策目标作用,维护正常市场秩序,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
    这份名为《关于规范地方政府消费券发放使用管理的指导意见》指出,地方政府消费券是由地方各级政府在本级预算(含当年预算收入和以前年度预算资金结余)中安排发放的用于兑换商品(或服务)的有价支付凭证。
    指导意见明确,地方各级政府根据国家宏观经济形势和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可发放购物券、职业技能培训券、困难群体粮油或食品兑换券等符合公共财政支持范围和方向的消费券,消费券发放应按照市场经济原则公开、公正地确定商品(或服务)供应商。
    同时,地方政府发放用于刺激消费的购物券、粮油或食品兑换券等,应按照公平合理原则,重点向城乡低保对象、农村五保户、优抚对象以及其他困难群体倾斜;职业技能培训券应向农村转移就业劳动者及城市失业者倾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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