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俄经贸调整期悄然而至
对俄贸易方式亟待规范
    2009-10-13    作者:本报记者 颜秉光    来源:经济参考报

  10月12日,中国国务院副总理、中俄总理定期会晤委员会中方主席王岐山在北京人民大会堂同俄罗斯副总理、中俄总理定期会晤委员会俄方主席茹科夫共同主持中俄总理定期会晤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新华社记者 李学仁 摄

  金融危机以来,面对我国对俄进出口总值“双降”、俄方关闭切尔基佐夫斯基集装箱大市场等新情况。专家学者认为,种种迹象表明中俄经贸合作已处于调整期,我国的对策应是加强政府层面的交涉、协调,进一步规范我方对俄贸易方式,并做大做强对俄贸易龙头企业、构建边贸大省对俄出口生产体系,努力消除中俄经贸合作的体制障碍,保证合作渠道畅通。

  中俄经贸合作已处于调整期

  记者调查发现,2008年金融危机以来,中俄之间的经贸往来有两件大事值得关注:一是我方对俄进出口总值急剧下降,二是俄方不久前宣布关闭切尔基佐夫斯基集装箱大市场。受访的专家提出这两大标志足以说明中俄经贸合作已处于调整期。
  俄罗斯作为黑龙江省第一大合作伙伴,由于全球金融危机和俄罗斯政策调整等因素影响,2008年黑龙江省对俄出口就下降了5%。2009年1至7月黑龙江省对俄出口又继续下降了40.5%,同期全国对俄出口总值下降49.6%;1至8月黑龙江省对俄贸易总额则同比下降41.5%。今年1至7月黑龙江省与全国对俄进出口总值分别下降41.8%和36.5%,到了8月仍处于下降势头。
  同时,俄方宣布关闭切尔基佐夫斯基集装箱大市场,使在俄的华商利益受到严重损害。切尔基佐夫斯基市场位于莫斯科东区,形成于上世纪九十年代初,是莫斯科最大的服装鞋帽等日用品批发市场,并辐射俄罗斯和独联体周边国家。今年6月29日,俄方以该市场存在违反卫生规定的大量投诉为借口,下令即日起“临时关闭”市场,被查扣的20亿美元中国商品和在市场谋生的华商命运引起各方关注。与此同时,黑龙江省在远东的中国商品市场也面临被查封的窘境。
  黑龙江省社科院东北亚所研究员宋魁分析认为,这两件事足以说明,俄方意在延续整肃灰色清关、早日结束练摊贸易,也就是说中俄贸易已进入调整期,即将步入规范化发展的新阶段。

  各方详解俄罗斯政策调整的动因

  对于俄方政策的调整,黑龙江省不久前召开了对俄合作工作座谈会。座谈会上,黑龙江省社科院、黑龙江大学、黑龙江省政府参事室等智库机构的多位俄罗斯问题专家学者作了重点发言,提出俄方政策的调整出于国家安全、保护本国公民就业和迎接“入世”检查的考虑。
  与会的专家提出,防范大量资金流失,维护国家安全是第一大考虑。外来的假冒伪劣产品横行俄罗斯,给俄方的商品零售业和民族工业带来严重冲击。与此同时,大量非法外国务工者对俄罗斯国家安全构成了威胁。在俄务工的外国人每年绕过海关检查将超过100亿美元的资金转移出俄罗斯,非法外国务工者因不纳税每年给俄带来的经济损失超过80亿美元。
  “限制外国劳务,保护本国公民就业”也是一大考虑。按照俄罗斯联邦移民局的统计,当前在俄罗斯1.5亿人口中有1000万到1200万外国人在工作,其中700万是非法的。为此俄方专门颁布法令,规定凡持签证进入俄罗斯的外国公民,半年内在俄境内一次性停留期限不得超过90天;特殊情况下方可延长逗留时间,但不得超过10个自然日。
  此外,俄方规范商品零售市场,意在迎接“入世”检查。长期以来,在俄罗斯集贸市场上出售的日用百货和轻工产品基本都是以“包机包税”等“灰色清关”方式流入俄罗斯境内,而“灰色清关”以及与之相关的海关腐败、市场管理混乱正是俄罗斯加入WTO最大的阻碍。因此,俄方一面整肃“灰色清关”,一面颁布规范零售市场的法律。

  中俄经贸良性发展应寻求“四大转变”

  受访的官员、学者提出,我国应积极应对俄罗斯对外贸易政策的变化,及时做出适应性战略调整,实现中俄经贸合作从不规范到规范、从以贸易为主向合作与贸易相结合、从初级合作向产业合作、从原材料贸易向精深加工合作转变。
  黑龙江大学俄罗斯所研究员戚文海建议,借助中俄边地贸合作常设工作小组的工作机制,争取与俄罗斯在国家层面上进行协调,解决俄罗斯政策多变、延长海关通关时间、提高服务质量、加大打击黑社会势力、保障我方人员合法权益等问题,为我国及黑龙江等边贸大省对俄贸易创造宽松的环境。
  宋魁提出,黑龙江作为对俄罗斯的贸易大省,应在对俄经贸调整中发挥更大作用,如做大做强对俄贸易龙头企业,不断培育新的对俄贸易主体,引导该省在俄从事经贸活动的企业和个人尽快调整经营策略,规范经贸活动,打入俄罗斯本国人的营销渠道。同时,构建黑龙江省的对俄出口生产体系,可以在哈尔滨等大中城市发展对俄高新技术、机械装备制造、电子产品加工、轻纺工业、木材精深加工等产业。
  黑龙江省省长栗战书提出,推进对俄经贸合作适应性战略调整,宜致力消除中俄经贸合作的体制障碍,保证合作渠道畅通。双方宜在金融、保险、税收、仲裁、商检、海关、运输等领域制定并完善相关的法规,共同打击各种商业欺诈和不法行为,为双方合作主体进入对方市场提供更周到的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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