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从10月1日起,由中央财政负担的残疾军人残疾抚恤金标准、烈属定期抚恤金标准、在乡退伍红军老战士生活补助标准,在现行基础上分别提高15%。 民政部网站29日刊载了民政部、财政部27日下发的通知。通知表明,调整后,一级因战、因公、因病残疾抚恤金标准为每人每年26080元、25250元、24430元,分别比2008年提高了3400元、3290元、3190元。 居住在城镇的烈属定期抚恤金标准提高到每人每年7940元;居住在农村的烈属提高到每人每年4760元。在乡退伍红军老战士生活补助标准,提高到每人每年1808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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