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润钢:市场机制决定“退房时间”
    2009-09-30    作者:记者 钱春弦    来源:经济参考报

    本报讯 消费者住酒店,退房时大都希望推迟时间;入住时,又希望前面客人尽快退房——《中国旅游饭店行业规范》对“12点退房”条款的修改,在受到欢迎同时,也有人担心可能带来混乱局面。中国旅游饭店业协会负责人日前在接受本报记者专访时表示,对此大可不必担心,退房时间问题可以也应该交由市场来妥善解决。
    中国旅游饭店业协会会长张润钢说,原《规范》表述的“12点退房”,是目前国内外饭店业的通行做法,并不违反法律规定。但随着我国法制建设不断完善,特别是反垄断法进一步规范企业和行业协会行为,《规范》不应该也没必要把酒店退房限定为统一时间。此次对《规范》进行修改,是由于行业协会不应对退房时间统一规定,而非因为饭店类企业不能作此规定,也不应曲解成“12点退房”“寿终正寝”,“12点退房”始终是国内外饭店业通行惯例。
    张润钢说,原《规范》关于“12点退房”的表述是依据国务院文件中《关于饭店计算外宾住房天数的规定》和1981年国际饭店协会章程确定的,既有法律依据,又属于国际惯例。他说,改革开放前,我国大多数招待所的运营模式不需要“退房时间”概念,也不知“12点退房”为何物。国际饭店品牌的进入,带来了通行国际的计算房费方法。这种计算方法是与酒店内运营规律和效率相关联的。随着改革开放,国际知名饭店品牌为我国饭店业带来了先进管理理念和做法,我国饭店业完成由接待向商业运营的转变。
    他说,修改版《规范》要求会员和相关企业“在前厅显著位置明示客房价格和住宿时间结算方法,或者确认已将上述信息用适当的方式告知客人。”这就是说,各宾馆饭店可以自行选择住宿时间结算方法,中国旅游饭店业协会不再统一限定退房时间。退房时间可以设为11点、14点……也可以继续坚持在12点。要兼顾消费者与饭店双方利益,在照顾退房者的利益同时,也要顾及到将要入住者的利益,要保护的是整体消费者的利益。
    张润钢说,如果饭店在客人入住前已经做到“在前厅显著位置明示客房价格和住宿时间结算方法,或者确认已将上述信息用适当的方式告知客人”并获得客人认可,就等于交易达成,任何一方都应遵守协议,违约方应承担相应违约责任。这是基本的商业常识,也是基本的法律常识。
    有消费者担心,修改版《规范》没有对退房时间统一规定,是否会导致饭店操作上的混乱?张润钢认为这种担心大可不必。他说,中国饭店业市场化进程起步较早,在这样一个充分竞争的行业,退房时间问题完全可以也应该交由市场来裁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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