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过全面、系统的修订,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以下简称新《保险法》将于2009年10月1日起施行。保护被保险人利益和加强监管、加大处罚力度成为新《保险法》相较现行《保险法》最突出的特点。
修改幅度前所未有
“新《保险法》共187条,相对现行《保险法》增加了87条,删掉19条,修改了126条,只有13条未做变动。”在此前召开的新《保险法》媒体通气会上,中国保监会法规部主任杨华柏解释:“新《保险法》将有利于保险业的发展,注重保护保险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加强保险监管和风险防范。” 据了解,我国现行的《保险法》是1995年出台的,至今已经历了两次修改。其中,第一次修改是在2002年,针对我国加入世贸组织承诺对保险业的要求,全国人大常委会对它进行了小幅度的修改,主要是删掉了法定分保等条款;2009年的这次修改,是我国第二次修改保险法,修改所涉内容、修改的幅度远远大于上次。特别是由于2002年修法基本未涉及“保险合同法”部分,而这部分内容本身存在缺陷较多,恰恰是目前我国保险法律关系中产生纠纷最多的领域。
保护消费者利益成关键
据杨华柏介绍,新《保险法》新增了40个条款,在保险合同订立、责任免除、诉讼时效等方面来保护被保险人的利益,比如:采取格式条款的是无效条款;对投保人和被保险人要求的告知应是询问告知,而非被保险人的主动告知,条款里规定主动告知的,合同视为无效。 弃权和禁止反言原则的引入将更大程度的保护被保险人利益,同时,也对保险公司的经营管理提出了前所未有的挑战。弃权原则对保险人的合同解除权行使在时间上进行了限制。新《保险法》第16条规定,“合同解除权,自保险人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30日不行使而消灭;自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二年,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或者给予保险金的责任。” 杨华柏说,这就是学理上所称的不可抗辩条款,因为按照现行《保险法》,自合同成立之日起逾二年的除外。 对于因此而可能引发的道德风险,一些保险公司表示已有防范对策。“我们为什么收购慈铭健康体检机构,也是出于对风险的管理。客户在正式签主保单前到我们指定的医疗机构进行体检,检查结果对他个人了解身体状况和对我们公司测定风险都有益。”平安保险有关人士对记者透露。中国人寿副总裁苏恒轩则表示:“对此我们有所准备,主要在人员培训、核保核规、内控机制方面加强防范道德风险,不可抗辩条款不会给我们的承保业务带来大的影响。”
加大监管力度
另一方面,新《保险法》增加了大量的监督管理条文,处罚力度得以加大,使监管更加行之有效,具体体现保险公司股东和保险业以外企业监管的两个方面;而旧《保险法》则未对此作出规定。 如新《保险法》新增条款第139条规定,对偿付能力不足的保险公司,监管机构应将其列为重点监管对象,并根据具体情况采取诸如责令增加资本金、办理再保险;限制业务范围;限制向股东分红;限制固定资产购置或者经营费用规模;限制资产运用的形式、比例;限制董事、监事、高管人员薪酬水平;限制商业性广告等。 而限制向股东分红,包括暂停股东分红、限制股东分红水平等;保监会认为,在偿付能力不足的情况下,如果董事、监事及高管人员的薪酬水平过高,会使其偿付能力状况更加恶化;具体而言,既可以直接对薪酬的数额进行限制,也可以要求薪酬水平不得超过某一比例。 针对与保险公司有业务往来的保险业以外企业,新法也给予了保险监管部门实际的权利,对于有涉嫌同保险公司从事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可以采取查询银行账户、相关资料、必要时封存账户资料等手段。 保险公司高管人员也将因新《保险法》的出台面临更严格的监管。比如,在保险公司破产清算后,高管人员只能拿到员工的平均工资,这一规定被视为金融业对高管监管的一大创新。“此次国际金融危机中,华尔街一些破产金融机构的高管,仍拿高薪的恶劣事件,将不会在中国保险业上演。这个硬性规定,在国际金融监管措施中属于首创。”杨华柏说。 |